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骥路探索

股东的资产收益权

我国《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据此,公司股东享有资产收益权,该权利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获得出资证明书或股票的权利

《公司法》第31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132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出资证明书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凭证,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它们是股东行使资产收益权等权利的凭证和基础。

二、利润分配请求权

《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第166条第4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因此,符合法定条件时,股东可请求依法分配利润。

三、股权转让、处分权                            

《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137条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这些规定给予了股东转让、处分股权(股份)的权利,通过转让或处分获利。

四、优先权

优先权包括优先认缴出资权和股权优先购买权。《公司法》第34条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第133条规定:“……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71条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这些规定赋予了股东优先权。

五、公司收购请求权

    公司法第7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第142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可见,在符合法定条件时,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

六、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公司解散时,通过清算程序,股东享有请求分配剩余财产的权利。公司法第186条第2款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七、自然人股东资格继承权

公司法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并享有股权带来的财产权益。


本文作者:马良君,上海骥路律所创始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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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