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种情况下,股份公司的股东能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
股东 VS 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是股份公司的权力机构,其召集和主持均需依据法律规定和章程规定进行。那么,股份公司的股东在何种情况下,能够行使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呢?
目 录
一、股份公司股东召集、主持股东大会案例再现
二、律师解读为何案涉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三、律师关于股份公司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分析与建议
一、股份公司股东召集、主持股东大会案例再现
1、2012年12月12日,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载明:北京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某某银行股份数为160,000,000.00股,持股比例为7.97%,辽宁某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某某银行股份数为200,000,000.00股,持股比例为9.97%,某某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被告某某银行股份数为70,000,000.00股,持股比例为3.49%。
2、2017年11月3日,辽宁某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及某某交通投资有限公司联合向某某银行董事会提议召开某某银行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改某某银行公司章程、现有董事继续履职、某某银行公司股权质押管理办法等三件提案。2017年11月4日,某某银行董事会办公室作出关于关于召开某某银行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的回复,回复载明:鉴于目前某某银行董事会董事因辞职、免职等原因,达不到召开董事会的法定人数,无法依据某某银行公司章程形成有效决议,董事会不能提议召开某某银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可依据某某银行公司章程规定自行提议召开某某银行临时股东大会。
3、2017年11月5日,辽宁某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及某某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以提议股东身份,向某某银行股东发出关于召开某某银行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会议时间为2017年11月21日上午9:00-10:00,会议地点为某某银行总行16楼会议室。会议议程为关于审议修改某某银行公司章程、现有董事继续履职、公司股权质押管理办法等三件议案。2017年11月21日,2017年某某银行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如期召开,原告委托代理人赴会时,被告认为原告代理人未持有必要的授权和证明文件,未准予参会。本次会议由副董事长孙某某主持,某某银行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载明: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提案》,同意对原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并授权董事会履行相关程序。审议通过了《关于现有董事继续履职的提案》,同意在换届选举工作完成之前,公司现有董事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继续履行董事的义务和职责。审议通过了《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管理办法》。
4、2018年1月18日原告北京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公司决议撤销诉讼。
5、一审法院判决:撤销2017年11月21日被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二审法院撤销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2018)辽1221民初764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案例来源]
一审:铁岭县人民法院(2018)辽1221民初764号
二审: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12民终2667号
二、律师解读为何案涉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本案涉及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召集和主持相关问题。
1、正常情形下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
正常情况下,股东大会会议应当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依法决定股东大会的举行及有关会议召开的各具体事项,如决定召开的时间、地点,将要作出决议的事项等,并依法通知各股东,使股东能够集中起来举行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在召开时,由董事长主持。
2、特殊情形下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
(1)在董事会能够履行职责召集股东大会,但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2)在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职责时,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3)在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时,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3、案涉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中,辽宁某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及某某公共资产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3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均是持有表决权的股东,且持有的表决权的股份超过了百分之十,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提议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主体条件。
本案中,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末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任期均已经届满,并且董事人数已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但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召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直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铁岭监管分局下达监管意见要求其召开股东大会落实解决相关问题后,该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仍然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召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足以表明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不能正常履行职责以及不按规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严重影响了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正常运行,在此情况下,有权股东自行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律师关于股份公司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分析与建议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者和公司财产的最终所有者,在股东大会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情况下,应当赋予股东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的权力,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条件如下:
1、持股数额的限制
必须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2、持股时间的限制
必须连续持股九十日以上。
3、程序限制
必须是在出现应当召开股东大会的情形,而董事会、监事会均不履行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的义务时,上述股东才能自行召集。
附: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本文作者:马良君,上海骥路律所创始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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