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方未验收就使用,后续还可以主张工程质量不合格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以案释法:
案件来源:
张容平与张建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8-07-24
法院:延吉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8)吉2401民初1066号
案情简述:
1、2017年10月23日,张容平与张建军签订了位于延边日报社北侧一层小丑造型酒吧装饰工程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17年10月23日,竣工日期为2017年12月2日,40日的装饰工期,总装饰工程价款为22万元,分三次给付:第一次支付工程总价款的30%,即7万元,第二次支付工程款总价的40%,即8万元,余款待验收合格后全部付清。
2、张容平经过施工完成整个装饰工程。现因张建军拖欠7万元工程装饰费构成违约,张容平诉至法院。
3、涉案装修工程完工后,张建军未经验收于2017年12月19日开始试营业。
4、张建军答辩称:张容平装修工程质量不合格,故张建军没有支付剩余装修费7万元。2017年12月16日完工后,张建军就已经发现多处不合格的地方,洗手间下水道未做防臭处理,气味十分难闻;柜体漆面严重不统一、漆色不均匀、柜门有裂缝等。
法院认为:
2017年10月23日,张容平与张建军签订的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工程已完工,发包人张建军主张其尚未验收,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自认从2017年12月19日起已开始使用装修的房屋进行营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故发包人张建军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承包人张容平剩余装修工程款7万元。
张建军主张涉案装修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并存在停运损失,但其申请的鉴定因鉴定部门不具备判定装修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资质和能力被退回,故张建军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因庭审中,承包人张容平自愿同意从剩余工程款中扣除返工维修费用1万元,故本院确认张建军还应支付张容平工程款6万元。对于停运损失,因张建军未举证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一、被告(反诉原告)张建军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张容平装修工程款7万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张容平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张建军返修费用1万元;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张建军的其他反诉请求。
四、以上折抵被告(反诉原告)张建军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张容平6万元。
律师意见:
该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建筑工程安全这一公共利益而约束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强制性规定,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不论大的建设施工工程还是小的装饰装修工程,发包人在转移占有使用时一定要注意进行经工程竣工验收,否则可能将丧失对于工程的质量缺陷提出赔偿的权利。
本文作者:卞显翠,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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