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有权冻结境内人士持有的美股股票吗?
近日,某境内人士因经济纠纷被申请强制执行,收到法院的《执行裁定书》,裁定书载明,“冻结被执行人在某上市公司(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成立且在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上市)拥有的*万股股票”。那么中国法院有权冻结境内人士持有的美股股票吗?作者有针对性地作了一点法律研究,与读者共同探讨。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然而,根据中国外交部统计的《2018年中国对外缔结条约概况》,我国目前共与39个国家签署与民事或商事司法协助相关的双边协定,其中与34个国家签订的双边司法协助协定中,均将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裁决纳入双边司法协助的范围,但这其中不包括美国。在我国与美国并未缔结涉及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裁决的国际条约的前提下,申请执行人若请求执行被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必须由其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无权作出冻结裁定!
再纵观该法院作出冻结裁定的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均未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查封被执行人境外的财产。
由此,作者认为,该法院无权作出冻结该境内人士持有的美股股票,法院应当撤销裁定,解除冻结。若法院的错误冻结行为限制了该被执行人自由交易股票的权利,造成被执行人重大经济损失的,该人士有权依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追究该法院错误执行的法律责任。
本文作者:李哲,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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