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骥路探索

侵权案件中判决被保险人承担的诉讼费可以向保险公司理赔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六条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以案释法:

案件来源:

朱某某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 2018-07-20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沪01民终5318


案情简述:

1、朱某某曾为其名下浙CXXX**的车辆向平安保险上海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及相关险不计免赔等保险。

22016441315分许,朱某某驾驶上述车辆行驶至本市闵行区兰坪路、江川路口处时,与骑电动车的案外人杨某相撞,致杨某受伤。经公安部门认定朱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32017715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受理杨某与平安保险上海分公司、朱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即(2017)沪0112民初20730号案件。判决朱某某赔偿杨某律师费6,000元并承担诉讼费1,906.12元。

4、现朱某某依据保险法六十六条起诉平安保险承担上述律师费6000元及诉讼费1906.12元。

5、平安保险辩称: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系复合案由,系生命权、健康权纠纷和保险合同纠纷的合并,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共同审理的案由,因此,在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中,法院的判决是对侵权损失多少及保险如何负担直接的认定,法院对于诉讼费、可能的鉴定费、评估费等诉讼费用已经做出裁判,本案判决影响了前案的稳定性,损害了前案的既判力;此外,保险合同约定间接损失不予赔偿,朱某某支付的律师费和诉讼费属于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  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本案中,关于案件受理费,系当事人为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查明事故性质、原因及第三者损失程度等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应由平安保险上海分公司承担,故对朱某某要求平安保险上海分公司承担(2017)沪0112民初20730号案件受理费1,906.12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诉讼费,本院认为,前案系由被侵权人提起的诉讼,法院基于该案具体情况决定诉讼费的分担,现朱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  之规定提起本案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诉讼费,并无不当。


一审法院判决:

一、平安保险上海分公司支付朱某某1,906.12元;


二、驳回朱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朱某某负担38元、平安保险上海分公司负担12元。


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意见:

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诉讼费是由侵权人承担还是由保险公司承担,实践中尚有争议。另侵权案件中诉讼费判决被保险人承担之后,被保险人是否能再向保险公司索赔也有一定争议。不同地区法院裁判不同,案例仅供参考。


本文作者:卞显翠,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声明:

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