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时产权登记为1%,离婚时就只能分得1%?
亲办案例:
2016年小王和小李结婚后在上海浦东购买房屋一套,小王父母支付了绝大部分首付款,小李在上海缴纳有住房公积金,故购房时以小李名义公积金贷款了50万。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因首付款是小王父母出资,小王要求在产权登记时,自己登记产权份额为99%,小李登记产权份额为1%。小李为了家庭合睦,避免纷争,同意了这一要求。2019年,小王和小李因感情不合,向浦东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份额该房产(市值约330万)。法院再经过多次调解后,双方始终不能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法院观点:
双方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将房屋产权登记为按份共有系双方基于首付款是期父母出资的情况下协商的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在分割房产时应当充分考虑。但在原告及其父母仅出资一半多的情况下,仍然按照1%的份额分割,有失公允。
法院判决:
房屋归小王所有,小王应当补偿小李人民币50万元,剩余贷款由小王承担。
律师分析:
本案中,双方虽然已经按照约定登记了产权份额,但不动产登记簿的权利登记显失公平,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小王和小李之间约定的前提和基础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涉案房屋不动产登记簿登记被告才会同意原告占有房屋99%的产权,被告仅占1%的产权。但现在双方的婚姻关系将会被解除,被告对于涉案房屋购置时约有30%的出资贡献,被告如果仅占有涉案房屋1%的份额,显然对被告是极为不公平的。该份协议应当属于显失公平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故该份显失公平的协议贵院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本文作者:邱扬成,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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