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员截流服务费,或构成职务侵占罪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被告人王某利用担任某房产经纪公司闵行报春路分公司一组客户经理,负责代收客户佣金等职务便利,截留客户支付给公司的房产中介佣金共计人民币80,000元。
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三部刑诉[2020]7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佳俊犯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最终法院判决: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5日起至2020年6月14日止。)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
律师分析: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2017年最新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按照《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来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综上,现行最新司法解释关于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为六万元以上(数额较大)、一百万元以上(数额巨大)。也就是说,达到六万元的便构成刑事犯罪。
本文作者:邱扬成,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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