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65661727
中文版
英文版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  021-65661727
服务热线  021-65661727 服务热线 021-65661727
返回顶部
返回顶部返回顶部
骥路探索

联营合同还是股权转让?

亲办案例:

2018年48日,原告与被告杜某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原告入股投资被告杜某直属门店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投资入股范围:店名称“某亲子中心南翔店(含母婴会所)”,经营场所上海市嘉定区德园路XXXXXX-XXX层;二、投资资产:被告杜某在“某亲子中心南翔店(含母婴会所)”总体投资实际共为192万元,超出192万元以外的投资与原告无关;三、原告出资45万元,出资的形式现金,即45万元投资入股“某亲子中心南翔店(含母婴会所)”,外加原告教育职称资质,折成股份占比,原告股份占总额的30%,被告杜某的股份占总额70%;关于返聘:原告作为某亲子中心南翔店经理职位,配合店铺整体推广方案形象代言,负责店铺运营管理,薪资5,000/月,社保和公积金待遇按照原告现有标准缴纳;四、利润计算方式:分配纯利润=每季度“某亲子中心南翔店(含爵旭母婴会所)”营业额*毛利率(根据每季度实际毛利率按财务报表为准)-每季度营业费用。五、利润分配方式:从合同签订之日起每季度分配一次纯利润,若产生亏损按占股比例承担每年应亏损。……八、股份转让和退出机制。在合同期内双方均不得将股份转让给第三方。本协议为长期合同,退股不低于两年。若原告两年后退股,双方按占股比例结清利润或亏损,被告杜某按原告原始出资额在三个月内无息退股给原告,若原告提前退股(退股时间低于两年),双方按占股比例结清利润或亏损,被告杜某按原告原始出资额在一年内按20%30%50%分批无息退股给原告(此一年期间原告不享受利润分配及亏损承担)。……十、关于公司财务:原告有查阅财务报表及相关收入及费用明细的权力,被告杜某必须无条件配合。双方每月举办一次股东大会,就公司经营、财务预算和管理进行决策沟通、形成统一行动方案。……十二、其他:原告投资款30万元于201851日前存入店铺账户,剩余15万元于2018815日前存入店铺账户。被告爵旭公司亦在《投资合作协议》上盖章。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8427日向被告爵旭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30万元。201871日,原告与被告杜某商谈变更股权登记的事宜,被告杜某称原告可以“按照20%的股份”。但至今被告爵旭公司的股权登记情况未作变更。201889日,被告杜某通过微信向原告发送《退股协议律师修改版》。后双方未达成一致,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2019118日,本院向两被告送达诉状副本。


原告诉请:

一、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

二、判令两被告返还股权转让款300,000元。


法院判决:

一、确认原告与两被告于201848日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于2019118日解除;

二、被告杜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戴某某股权转让款300,000元。


律师分析:

本案在承办过程中,立案时立案庭观点是本案应当属于联营合同纠纷,并将案由确定为联营合同纠纷。在案件审理时,代理人认为,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30万元款项为股权转让款,并非联营合同投资款。

所谓联营合同,是指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为了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达成的联合经营的协议。联营合同除具有一般合同的特征之外,还有其自身的特征:(1)联营合同的主体是法人,而且必须是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不能成为联营合同的主体。公民个人也不能成为联营合同的当事人。(2)联营合同主要体现了联营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3)联营合同适用于合伙型联营和合同型联营。(4)联营合同的主体至少有两方当事人。联营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力是按合同约定取得联营的盈利;按合同约定取得其他联营当事人的协助和支持。联营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是按合同约定提供联营资金或费用,按合同约定进行协作;支持其他联营当事人从事与联营有关的活动。(5)联营合同的标的是联营行为,而不是物或智力成果。

而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股权转让条款,并约定了相应的转让价款,虽还约定了双方一起经营的有关事项,但从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看,该笔款项可以确认是要求被告进行股权变更的款项。所以并不符合联营合同的一般特征。一审开庭时,代理人明确案由应当是股权转让纠纷,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本文作者:邱扬成,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声明:

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