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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股份公司,发起人的责任可不小! | 发起人

股份公司VS 发起人


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过程中,发起人依法筹办公司设立事务。那么,在此过程中,发起人承担哪些责任呢?

目 录


一、股份公司设立纠纷案例再现

二、律师解读为何案涉发起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律师关于股份公司发起人责任分析与建议


一、股份公司设立纠纷案例再现


众筹方式发起成立公司


被告陈某伟原是被告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某某公司为开办休闲餐厅以众筹方式向社会筹措资金。2015年8月23日,被告某某公司出具一份《收据》给原告,该《收据》载明:“今收到林某交来休闲餐厅认购股权5股,投资款壹万伍仟元整"。

2015年8月31日,原告(乙方)与被告某某公司(甲方)签订《众筹委托投资协议书》,主要约定:众筹项目为休闲餐厅,项目预计在2015年9月底试营业;乙方参与本次众筹项目第壹轮众筹,认购股权数量为伍股,金额为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2015年10月2日,被告某某公司向原告发放《股权证书》【编号:xxx-045】,该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为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名称为休闲餐厅,股权人为林某,出资金额为15000元,占股5股,占1%(A轮认购)。


公司最终未成立


2015年12月7日,被告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被告陈某伟变更为陈某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2017)桂05民终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涉案的休闲餐厅没有成立,被告某某公司、陈某伟是其发起人。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餐厅至今未成立。


法院支持投资人返款诉请


林某诉至法院,追索投资款。法院查明发起人某某公司、陈某伟没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召开创立大会、进行验资、制定公司章程等,也没有到公司登记机关进行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依法应共负返还投资款及利息给林某的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来源]

一审: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9)桂0502民初2699号

二审: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05民终83号

二、律师解读为何案涉发起人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涉及股份公司发起人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

1、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应依法承担责任

发起人设立公司,但最终公司可能不能成立。如果发起人没有认足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或者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抑或发起人没有按期召开创立大会等,均可导致公司不能成立。公司无论因何种原因不能成立,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发起人都应该连带偿还。

2、案涉公司未成立,发起人应承担返还股款连带责任

发起人某某公司、陈某伟没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召开创立大会、进行验资、制定公司章程等,也没有到公司登记机关进行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某某公司、陈某伟没有完成设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的规定,法院判令发起人承担连带返还投资款及利息的责任。


三、律师关于股份公司发起人责任分析与建议


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其直接影响到公司能不能成立,以及成立后公司的状况。因此,法律规定,发起人应对筹办公司设立事务而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定责任。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责任情形:

一、发起人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1.对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公司设立过程中,为筹备事宜所负的债务,以及公司章程及招股说明书、认股书的制作费,有关通知和公告的费用,雇用必要人员的工资、房屋的租赁费等,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其负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发起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或者几个人予以清偿。

2.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公司不能成立,则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仍属认股人所有,应当返还给认股人。同时,由于认股人的股款是由银行保存,银行对其存款应当计算利息,该利息也应当归认股人所有。设立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应当对前述认股款及其利息负连带清偿责任。认股人可以要求发起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或者几个人予以清偿。

二、公司成立后,发起人应赔偿因自己的过失而使公司遭受的损失

在公司的设立过程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将由成立以后的公司承受。发起人不尽职尽责,就有可能使将要成立的公司受到损害。如损害发生,则发起人应当承担责任。因此,法律规定,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附: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作者:马良君,上海骥路律所创始合伙人、律师


声明:

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