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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未缴足出资的法律后果| 公司出资

出资不足 VS 法律后果

 

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那么,如果发起人未缴足出资,会产生什么后果呢?

 

目 录

 

一、股份公司发起人出资纠纷案例再现

二、律师解读案涉发起人法律责任

三、律师关于股份公司发起人出资缴纳分析与建议

 

一、股份公司出资纠纷案例再现

 

发起设立公司,约定出资时间

 

某同公司于2014年7月31日经注册登记成立,股东包括法人股东某业公司及莫某民、龚某梅、胡某志等9位自然人股东。某同公司成立时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经营期限为15年,股东认缴注册资本总额为1000万元,其中某业公司认缴600万元、莫某民认缴60万元,认缴注册资本由各股东按比例在2029年6月30日前分批到位。各股东商议认缴注册资本在公司成立时要先到位一半。莫某民于2014年8月13日、10月21日已向某同公司分别出资7.50万元、22.50万元(合计30万元)。

 

公司经营需要,修改出资时间

 

因某同公司经营发展缺少流动资金,经提议并通知,某同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当时莫某民尚在某同公司任职上班,后离职)召开了股东大会,到会股东表决通过了将各股东出资时间由2029年6月30日前修改为2015年10月20日前的决议。新的某同公司章程已交存工商档案备案。截至2016年5月1日,仅有某业公司全部出资到位。

 

莫某民未出资,法院判令出资并支付利息

 

因莫某民未缴纳第二批出资,某同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莫某民向某同公司补缴出资款3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是公司开展基本经营活动、公司得以有效设立运转的物质基础,股东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是维持公司资本正常运营的基本原则。对于公司股东而言,出资义务既是约定义务也是法定义务。莫某民作为某同公司发起人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款。因莫某民未按期补缴,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例来源]

一审: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6)浙0212民初829号

二审: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2民终3406号

 

二、律师解读案涉发起人法律责任

 

本案涉及股份公司发起人出资缴纳问题。

1、发起人应按公司章程规定缴足出资

公司的财产是公司赖以经营的物质条件,并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起到担保作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规定在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中。由于发起人是筹办公司的人,他们在筹办公司过程中,可能利用筹办之便,不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缴纳其出资,或者将其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高估。这就必然减少公司实有的财产,损害公司的利益,也使债权人的利益难以得到保证。为确保公司资本的充实,公司法规定,发起人应按公司章程规定缴足出资。

2、案涉发起人不按期缴纳出资没有依据

公司法第第九十三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案涉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根据多数决规则作出修改章程的股东会决议,并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交存工商档案备案,并不存在违反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的情形。莫某民作为某同公司发起人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款。

 

三、律师关于股份公司发起人出资缴纳分析与建议

 

如上所述,股东出资是公司开展基本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对公司具有重要意义。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应按公司法及章程规定缴纳出资,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马良君律师特对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出资缴纳分析与建议如下:

1、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

(1)发起人应当按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由其认购的股份数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足额缴纳其作为出资的货币,依法办理其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

(2)如果发起人缴纳的出资与公司章程规定由其认购的股份数额所折合的股款相差一定的数额,则发起人应当补充缴纳差额部分,包括缴纳不足的货币、办理非货币财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从而使其出资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一致。

2、发起人交付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补足其差额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如因资产评估机构的过失,或者发起人与资产评估机构的故意,致使对发起人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评估结果大大高于其实际价值,则对于该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与公司章程规定的价额之间的差额,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就应当补足。

3、其他发起人对未按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发起人的补足承担连带责任

无论是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还是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其他发起人都承担连带责任。此时,公司或其他股东既可以要求出资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发起人补足差额,也可以要求其他任何一个或者几个发起人缴足或者补足差额,被要求的发起人不得拒绝。被要求的发起人在缴足出资后,有权向出资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发起人追偿。   


附: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九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作者:马良君,上海骥路律所创始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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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