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骥路探索

发起人、认股人可以抽回股本吗? | 股份公司

缴纳股本 VS 抽回股本


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那么,发起人、认股人在缴纳股本后,可以擅自抽回吗?


目 录


一、股份公司股本返还案例再现

二、律师解读为何认股人无权抽回股本

三、律师关于发起人、认股人股本返还的分析与建议


一、股份公司股本返还案例再现


认购股份经甄别,登记在蔡某某名下


石狮宽某滕某针织品经销站系集体所有制企业,法定代表人为蔡某某,后于2006年甄别为石狮市腾某纺织辅料有限公司,负责人为蔡某某。石狮某某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1992年开始募集招股时,石狮宽某滕某针织品经销站就以自己名义向石狮某某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认购首期法人股1万股,股金为16800元,并由其法定代表人蔡某某领取相关股权证,股权证号码为13151-13160。石狮某某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结构进行调整和甄别后,1997年其内部职工股委托福建证券交易中心进行集中托管并重新进行登记,石狮宽某滕某针织品经销站购买的1万股法人股份确认甄别登记在蔡某某名下并由福建证券交易中心进行股份托管。蔡某某已经实际领取中旅公司1997年及1998年的公司分红。


蔡某某认为公司募股违法,要求返还“股金”


蔡某某认为,石狮某某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发出《福建省石狮某某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招股通函》,向社会法人定向募集股份。该募股行为存在违法行为,募集后,公司没有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创办成立,更没有召开创立大会;其承诺上市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未能实现,所募集股金并未按招股通函说明的募资用途使用,招股目的不能实现。实际上石狮某某旅行社是为募集社会资金上市公开发行股票,其占有资金后没有向股民披露任何开支信息及企业经营信息,长期占用蔡某某等人资金十几年,蔡某某等实际不享有股东权利。故诉至法院,要求相关主体立即归还“股金”及利息。


蔡某某系股东,法院判令不得抽回股本


法院认为,蔡某某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关键问题在于蔡某某是否为公司的股东,以及该股东身份的取得是否合法。虽然蔡某某不是公司的内部职工,且公司也将其股份登记为内部职工股,但是从蔡某某提供的内部职工股股份确认书以及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等材料可以确认,蔡某某持有的公司1万股内部职工股,系从石狮宽某滕某针织品经销站处甄别得来的,对该事实蔡某某也不持异议。公司将石狮宽某滕某针织品经销站持有的法人股甄别给作为其法定代表人的蔡某某个人,并委托福建证券交易中心将登记在蔡某某名下的1万股股份进行股份托管的做法并无不当,同时,石狮某某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的社会法人股甄别工作及股权结构调整已得到福建省人民政府的确认,在蔡某某已领取1997年及1998年中旅公司的分红,实际享有公司股东权利情况下,无权要求退回认缴的股金。


[案例来源]

一审:石狮市人民法院(2014)狮民初字第2680号

二审: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泉民终字第687号


二、律师解读为何认股人无权抽回股本


本案涉及发起人、认股人是否有权抽回股本的法律问题。

1、发起人、认股人不得擅自抽回股本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只有发起人和其他认股人全部、足额缴纳了股款、交付了抵作股款的出资以后,公司才能成立,否则公司不能成立。如果允许发起人、认股人抽回股本,实际上就等于发起人、认股人并未缴纳或者并未足额缴纳其认购的股份,这将会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并危及社会交易的安全。

2、本案原告成为公司股东,无权收回股本

本案中公司将石狮宽某滕某针织品经销站持有的法人股甄别给作为其法定代表人的蔡某某个人,并在1997年10月22日委托福建证券交易中心将登记在蔡某某名下的1万股股份进行股份托管蔡某某已领取1997年及1998年中旅公司的分红,实际享有公司股东权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一条“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的规定,本案蔡某某无权要求退回认缴的股金。


三、律师关于发起人、认股人股本返还的分析与建议


股份公司募集成立后,其发起人、认股人可以要求抽回股本吗?答案是否定的。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认股人在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以后,又抽回其股本,必然是股东有虚假出资的公司,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那么,哪些情况下,发起人、认股人可以“抽回”股本呢?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三种情况下,发起人、认股人可以“抽回”已缴纳的股本:

1、股份未按期募足;

2、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

3、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

因此,发起人、认股人不得擅自抽回股本。如果发起人、认股人需要收回其投资,则可以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后,依法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而不能退股。


附: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九十一条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本文作者:马良君,上海骥路律所创始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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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