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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股人可以要求返还股款吗? | 募集股份

发起人 VS 认股人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股份。那么,认股人认购股份后,还可以要求返还已缴股款吗?


目 录


一、股份公司募集资金案例再现

二、律师解读为何发起人须返还认股人股款

三、律师关于认股人股款返还的分析与建议


一、股份公司募集资金案例再现


签订协议,认购股份


2014年12月19日讴某公司(甲方)与章某某(乙方)签订股权协议,约定:乙方通过出资以自然人身份增持甲方公司股份;甲方全体股东共持有12802万股;乙方于2014年12月19日认购甲方公司股份30万股,每股1元,计人民币30万元。当日章某某向讴某公司汇款30万元。

2016年12月讴某公司章程记载:“2015年3月19日召开股东会决议增资8000万元,增资后本公司股份总数扩大到10000万股,其中李某东增加认缴6400万元,邵某荣增加认缴1600万元,均是货币出资,均于2025年12月31日前缴足。2016年11月27日召开股东会决议增资3311万元,增资后本公司股份总数扩大到13311万股,3311万元由陈某等36名认缴,均是货币出资,均于2025年12月31日前缴足。”


认购人退股,但未收到股款


原告依约向被告讴某公司交纳购买股权款30万元,但被告讴某公司一直未将原告予以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也未分红。2016年6月30日,被告讴某公司董事会发出通知“凡是想退出投资的股东,务必在2016年7月5日前向董事会董秘(陈某)申请登记,公司将做统一安排,过期不再接受申请;讴某公司定于2016年7月17日下午2点召开股东会,参加对象为保留股权的股东。申请退出的股东另行安排处理”。2014年7月4日原告回复“打算退出”。但被告讴某公司至今未将原告购买股权的出资款30万元退给原告。


诉至法院,要求退款


因被告讴某公司未退还股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30万元出资款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

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现被告发行股份的股款没有缴足,且也没有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况且“设立战略新兴产业板”的目的现已不能实现,故认股人可以要求被告讴某公司返还。


[案例来源]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602民初999号


二、律师解读为何发起人须返还认股人股款


本案涉及认购人股款返还问题。

1、发行的股份逾期未募足应当依法返还认股人所缴股款

根据公司法规定,募集股份,如果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还没有全部发售完毕,设立公司所需的资本就不能达到,该股份有限公司也就不能成立。这时,认股人的股款,应当返还认股人。

2、本案符合认购人股款返还的规定

被告发行股份的股款没有缴足,且也没有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况且“设立战略新兴产业板”的目的现已不能实现,故认股人可以要求被告讴某公司返还。


三、律师关于认股人股款返还的分析与建议


发起人募集股份,认股人认购并缴纳股款后,其权利如何保障呢?对此,法律规定了认股人可以要求返还股款的情形,马良君律师特作如下分析:

1、认股人可以要求返还股款的两种情形

1)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

募集股份时,招股说明书应当载明募股的起止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如果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还没有全部募足,则认股人有权要求发起人返还其所缴纳的股款。

2)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在法定期限内召开创立大会是发起人的义务,发起人未履行该义务的,认股人有权要求发起人返还其所缴纳的股款。

2、返还的金额:股款+利息

认股人缴纳的股款,属于认股人的财产,应当返还认股人。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由银行代收认股人的股款。由于认股人应向的股款是由银行保存,银行对其存款应当计算利息,这些由认股人的股款而孳生的利息,应当归认股人所有,故也应返还。

3、返还责任主体:发起人

根据公司法规定,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因此,认股人应向发起人主张返还股款及利息。


附: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第八十九条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本文作者:马良君,上海骥路律所创始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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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