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应承担违约责任 | 股份认购
招股说明书 VS 认股书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同时制作认股书。如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应承担什么后果呢?
目 录
一、股份公司出资纠纷案例再现
二、律师解读为何认购人应缴纳股款
三、律师关于股份认购后果的分析与建议
一、股份公司出资纠纷案例再现
三方约定出资金额,合资成立公司
2016年9月30日,某市某某区工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甲方)、深圳某某某公司(乙方)、重庆某某公司(丙方)签订一份《智能高端协议》,约定就乙方在甲方所属的工业园区内新建高新企业,暂定名为四川某某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金5000万元,项目计划总投资3亿元,分期实施;甲方为项目公司提供各种优惠与扶持,市场扶持,装修资金补贴(甲方提供400元/平方米的装修补贴),资金支持,物流费用补贴,搬迁费补贴,人才政策补贴,出口支持;甲方出资1000万元,丙方出资1000万元作为战略性投资入股项目公司,甲丙方各持有项目公司10%的股份;乙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在甲方所在地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成立后7个工作日内,甲丙方将各自500万元的资金汇入项目公司账户;还约定了项目退出条件及退出要求。三方均在协议上签章。
重庆某某公司未缴纳认购款,经催告未果
2017年8月15日,深圳某某某公司向重庆某某公司出具一份《联络函》,载明:根据《智能高端协议》第4.3.1及4.3.2约定,贵司及园区管委会各出资1000万元,各持有项目公司10%的股份,贵司及园区管委会应当在项目公司成立后七个工作日内各将500万元注册资金汇入项目公司账户。我司按三方所签订合同的约定及时成立了项目公司。但截至2017年8月15日,项目公司帐户尚未收到贵司的500万元资金。贵司的行为有违双方合作的约定,请在近期内及时支付上述款项。
2017年9月19日,重庆某某公司向深圳某某某公司出具一份《关于的回函》,载明:1.现园区管委会及当地平台公司国资公司的资金紧张,已欠付我司工程款1.2亿元。2.若政府资金问题得到解决,我司愿意为贵司提供借款。3.贵司作为三方合作生产项目的主导方和合作项目公司的最大股东,也应当履行投资义务,否则全部资金风险将由我司与园区管委会承担,我司无法接受。
纠纷被诉至法院,法院判令认购人缴纳股款
深圳某某某公司在催告未果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重庆某某公司按合同约定,立即将投资入股款500万元支付至宜宾天宜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并支付逾期付款资金利息184726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项目公司已经于2016年11月4日在工商登记部门登记成立。三方的《智能高端协议》约定,重庆某某公司和园区管委会应当在项目公司成立后7个工作日内将各自500万元的资金汇入项目公司账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要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深圳某某某公司要求重庆某某公司将投资入股款500万元支付至合作项目公司天宜通公司账户,法院予以支持。深圳某某某公司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重庆某某公司延期缴纳股款给天宜通公司造成了损失。、故对于第二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
一审: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7)川1502民初6072号
二审: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5民终1432号
二、律师解读为何认购人应缴纳股款
本案涉及认购书性质、认购性质及认购后果问题。
1、认购构成承诺
分析本案的判决结果,需要分析认股书及认购行为的性质。认股书是发起人向社会公众发出的要约,认股人认购是一种承诺行为。因此,认股书经认股人填写并签名或盖章后,就成为一项合同。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发起人和认股人都应当履行。因此,认股人有义务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
2、案涉认购人应缴纳认购款
案涉股东是公司股份的认购人,已登记成为公司股东,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故法院判令其缴纳认股股款。
三、律师关于股份认购后果的分析与建议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人填写认股书,就应履行认购书中的相应义务。如不履行,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马良君律师认为,具体法律后果如下:
1、股份被重新募集
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可另行募集。此种情况下,原认购人就丧失了认购人的相关权利。
2、继续履行出资义务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要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因此,未出资的认购人需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其他股东可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出资义务。
3、赔偿公司损失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需要注意的是,前述权利的请求主体是公司。
需要说明的是,即便股份被重新募集或认购人被要求继续出资,也不能免除认购人赔偿公司损失的责任。
附: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八十五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八十六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募集行为有效。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文作者:马良君,上海骥路律所创始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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