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 | 募集股份
募集股份VS 招股说明书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须公告招股说明书。那么,招股说明书的内容有哪些?如何公告?
目 录
一、股份公司出资纠纷案例再现
二、律师解读招股说明书在本案中的作用
三、律师关于公开募集股份时招股说明书的分析与建议
一、股份公司出资纠纷案例再现
万某智控公司与方某某签署投资协议,拟成立新公司
2010年10月23日,方某某与万某智控公司签订《股东出资协议书》,以“通用型可编程售后某替换传感器技术”即“轮胎压力监测系统产品”的专有技术折价250万元进行出资。双方约定出资数额以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报告为准。2010年12月23日,杭州某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某某技术进行价值评估:在技术为方某某专有,且符合《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要求等假设前提下,某某技术的价值评估为507万元。
在《股东出资协议书》的具体履行过程中,方某某以其实际控制的上海某石商贸有限公司作为技术转让的主体。故2010年10月29日,万某智控公司与某石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合同》,约定万某智控公司以400万元购买某某技术。
公司上市需要,成立新公司改为增资
因万某智控公司改制上市需要,2011年8月5日,万某气门嘴公司为甲方、方某某为乙方签订《股东出资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主要约定:甲乙双方于2010年10月23日签订了《股东出资协议书》,对拟设立有限公司事宜进行了约定,现双方经友好协商,就《股东出资协议书》的内容补充协议如下:一、关于入股方式:1.1甲乙双方同意不再按《股东出资协议书》约定由双方共同设立合资公司,《股东出资协议书》中的第一条至第十七条不再履行,鉴于甲方即万某气门嘴公司拟进行股份制改革和上市,乙方将直接以现金的方式入股至甲方。
2017年4月20日,万某智控公司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其中载明“方某某先生主持公司某某系列产品的研发及生产,是多项某相关专利的主要发明人或设计人……上海某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转让给发行人的通用可编程某传感器项目的技术,包括传感器软件程序、电子硬件、结构设计、设计文档,传感器编程工具软件,某轮胎压力监控系统套件、工艺文件。上述技术主要应用于发行人的可编程某产品,为发行人的可编程某产品的量产提供了技术支撑,促进了发行人可编程某业务的发展。
万某智控公司诉请方某某承担违约责任,被法院驳回
万某智控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法院起诉,认为方某某未按合同约定交付通用可编程某产品技术,在负责万某智控公司某某技术期间也未生产出符合合同约定的某产品技术,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请求判令方某某支付万某智控公司违约金450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五条约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万某智控公司《招股说明书》明确载明“某石公司转让给发行人的通用可编程某传感器项目的技术,包括传感器软件程序、电子硬件、结构设计、设计文档,传感器编程工具软件,某轮胎压力监控系统套件、工艺文件。上述技术主要应用于发行人的可编程某产品,为发行人的可编程某产品的量产提供了技术支撑,促进了发行人可编程某业务的发展”,且对2014-2016年度某产品的销售数量进行了列明。《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关表述表明万某智控公司已经实际受让某某技术并在生产相关产品。且《股东出资协议书》载明附件包括入股某专有技术移交清单壹份,表明万某智控公司与方某某签订相关协议时,方某某已经持有某产品技术,并向万某智控公司进行了移交,否则不可能将移交清单作为合同附件,也不可能存在相关的验收协议。故法院驳回万某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来源]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9)浙0110民初16015号
二、律师解读招股说明书在本案中的作用
本案为股份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招股说明书对案件审理结果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所谓招股说明书,是指专门表达募集股份的意思并载明有关信息的书面文件。
《招股说明书》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时,就发行中的有关事项向公众作出披露,并向非特定投资人提出购买或销售其股票的要约邀请性文件,其披露的内容必须是真实的。万某智控公司《招股说明书》明确载明“某石公司转让给发行人的通用可编程某传感器项目的技术,包括传感器软件程序、电子硬件、结构设计、设计文档,传感器编程工具软件,某轮胎压力监控系统套件、工艺文件。上述技术主要应用于发行人的可编程某产品,为发行人的可编程某产品的量产提供了技术支撑。且在其他相关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法院驳回了万某公司的诉请。
三、律师关于公开募集股份时招股说明书的分析与建议
招股说明书是股份公司发起人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公告的内容,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马良君律师特对公开募集股份时招股说明书的相关事项作如下分析与建议。
1、招股说明书的作用
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其目的是将相关信息公之于众,使社会公众了解公司的真实情况,防止发起人以不正当手段募集股份,从而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同时,公司及发起人通过招股说明书使社会公众知晓发起人募集股份的意图并了解相关信息,从而达到吸引社会公众认购股份的目的。
2、招股说明书的公告方式
根据证券法规定,招股说明书在依法经核准以后,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如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某一特定报纸、网站等上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3、招股说明书的内容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募集资金的用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4、招股说明书内容必须真实
《招股说明书》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时,就发行中的有关事项向公众作出披露,其披露的内容必须是真实的。否则,相关人员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附: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八十五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八十六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本文作者:马良君,上海骥路律所创始合伙人、律师
声明:
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