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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未依约缴纳出资,须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出资

出资 VS 违约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那么,如果出现发起人不按规定出资的情形,应如何处理?该发起人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目 录


一、股份公司出资纠纷案例再现

二、律师解读为何案涉发起人须承担违约责任

三、律师关于股份公司发起人出资缴纳分析与建议


一、股份公司出资纠纷案例再现


发起设立公司,约定出资时间


某同公司于2014年7月31日经注册登记成立,股东包括法人股东某业公司及莫某民、龚某梅、胡某志等9位自然人股东。某同公司成立时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经营期限为15年,股东认缴注册资本总额为1000万元,其中某业公司认缴600万元、莫某民认缴60万元,认缴注册资本由各股东按比例在2029年6月30日前分批到位。各股东商议认缴注册资本在公司成立时要先到位一半。莫某民于2014年8月13日、10月21日已向某同公司分别出资7.50万元、22.50万元(合计30万元)。


公司经营需要,修改出资时间


因某同公司经营发展缺少流动资金,经提议并通知,某同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当时莫某民尚在某同公司任职上班,后离职)召开了股东大会,到会股东表决通过了将各股东出资时间由2029年6月30日前修改为2015年10月20日前的决议。新的某同公司章程已交存工商档案备案。截至2016年5月1日,仅有某业公司全部出资到位。


莫某民未出资,法院判令出资并支付利息


因莫某民未缴纳第二批出资,某同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莫某民向某同公司补缴出资款3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是公司开展基本经营活动、公司得以有效设立运转的物质基础,股东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是维持公司资本正常运营的基本原则。对于公司股东而言,出资义务既是约定义务也是法定义务。莫某民作为某同公司发起人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款。因莫某民未按期补缴,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例来源]

一审: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6)浙0212民初829号

二审: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2民终3406号


二、律师解读为何案涉发起人须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涉及股份公司注册资本金缴纳问题。

1、发起人应按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首先要确定公司的资本总额是多少,以及资本总额划分为多少股份、每一个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全体发起人须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资本总额、认购情况等应记载于公司章程中,发起人应按章程约定的时间和金额缴纳出资。

2、案涉发起人不按期缴纳出资没有依据

公司法第第八十三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一款亦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莫某民作为某同公司发起人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款。否则,除应补足出资外,还须承担违约责任。



三、律师关于股份公司发起人出资缴纳分析与建议


股东出资是公司开展基本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对公司具有重要意义。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应按公司法及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但实践中时常出现股东出资纠纷。马良君律师特对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出资缴纳分析与建议如下:

1、发起人须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

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应当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对于每个发起人而言,就是公司章程规定由其认购的股份。发起人认购股份时,不能采用口头形式,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发起人须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

现行公司法只要求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不再强制要求发起人立即缴纳首期出资。发起人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后,对于公司章程规定一次缴纳的,应当立即缴纳出资;对于公司章程规定分期缴纳的,应当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期次和数额分期缴纳。

发起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应当依法进行评估作价,折合为股份。以实物出资的,应当办理该实物由发起人所有转为公司所有的手续;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应当办理该知识产权转由公司行使的手续;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办理该土地使用权转由公司行使的手续。

3、发起人不按规定缴纳出资须承担违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时,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缴纳出资,是发起人的重要义务,发起人在签订发起人协议时应当予以明确,并规定不缴纳出资时应当承担的责任。当发起人不依法、依章程缴纳出资,违背其承诺时,就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附: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八十三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文作者:马良君,上海骥路律所创始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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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