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骥路探索

被执行人欠款众多,法院如何执行?

导读: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同一个被执行人,因在外欠款众多,被多人起诉,形成多份判决书。当众多债权人均在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法院会如何处理?本文将为您解析。

 

案例:

a 个人,对外欠款众多,其中欠b100万,欠c50万,a名下有一套房屋,价值150万,但该房屋上设立有抵押权人d民币50万,抵押权人已经向法院起诉,主张实现抵押权。bcd三人拿着判决书,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那么a名下这价值150万的房屋,如何进行分配?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五百零八条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五百零九条 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

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第五百一十条 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五百一十一条 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第五百一十二条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

 

第五百一十三条 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第五百一十四条 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执行案件相关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是否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告知执行法院。不予受理的,应当将相关案件材料退回执行法院。

 

第五百一十五条 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

 

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恢复执行。

 

第五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律师分析:

根据以上规定,结合案例,如果a是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同为普通债权的bc来说,同等保护,但作为抵押权人的d来说,因其具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房屋被拍卖,所得价款由d优先于bc受偿,剩下款项由bc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那么,如果a是公司,处理结果就不一样,先是要征询当事人意见,是否同意走破产程序,如果当事人不同意,或者法院不接受移送的破产案件。则所剩普通债权按照顺序进行,也就是说,如果剩余财产已经不足以支付前一个债权人,那么后一个债权人很有可能无法实在债权,执行也有可能被迫终结,这就是人们常说的“赢了官司,拿不到钱”。

所以,对于债务人是企业的,作为债权人,在看到企业经营状况出现问题后,应当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被其他债权人先行起诉执行后,自己的债权无法实现,最终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


本文作者:邱扬成,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声明:

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