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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发起人要签订发起人协议吗? | 发起人

股份公司 VS 发起人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办理很多事务。那么,这些事务由谁筹办?需要签署发起人协议吗?


目 录


一、股份公司发起人责任案例再现

二、律师解读为何案涉发起人需要返还投资款

三、律师关于股份公司发起人筹办事务分析与建议


一、股份公司发起人责任案例再现


公司签署合作项目,需要投资


2015年1120日,深圳某某投资公司与案外人某某购公司签订《合作意向协议》,约定深圳某某投资公司向某某购公司投资500万元,双方合资建立跨境电商运营公司。20151215日,深圳某某投资公司与某某购公司签订《微商保证金管理协议》约定深圳某某投资公司在协议签订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某某购公司交纳保证金300万元。


公司增资,股东投资


深圳某某投资公司向股东发出增资意向。20151127日,罗某某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深圳某某投资公司转账40万元,摘要为“某某投资款”。

2015年1126日,据“某某元老股东群”的微信群记录显示,罗某某称:“各位股东,投资款转了。”其他群成员随后回复道:“大股东了”“我股份又稀释了”“按照原来的股份重新分吗,挺好的”。对此,罗某某并未提出异议。2016520日,据深圳某某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在名为“奶粉战役司令部[母婴仗]”的微信群所发的公司章程征求稿显示,深圳某某投资公司股份总数991万股,每股金额1元,公司注册资本991万元,罗某某投资额为50万元(10万元+40万元)。2016521日,罗某某等人在“奶粉战役司令部[母婴仗]”微信群中表示收到该章程。


股东要求返还投资款,获得法院支持


深圳某某投资公司收取罗某某汇入投资款后,既未与罗某某签订任何投资协议,也未告知任何相关事宜。后双方对投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罗某某要求深圳某某投资公司返还投资款,并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发起人之间形成了有效的、一致的协议。即使如深圳某某投资公司所称的罗某某与深圳某某投资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的观点成立,该口头协议亦无法取代法律明文规定的发起人之间的协议。在缺失一系列法律规定的程式要件情形下,在增资扩股方案宣告失利的情况下,罗某某诉请深圳某某投资公司退还40万元增资款,于法有据。


[案例来源]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7)粤0391民初2200


二、律师解读为何案涉发起人需要返还投资款


本案涉及股份公司发起事务的办理及发起人协议相关事宜。

1、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应签订发起人协议

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依靠发起人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筹办。股份公司的筹办事务繁多,且股份公司的发起人众多,因此,需要发起人签订书面的发起人协议,以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发生纠纷,或发生纠纷后处理有据可依。

2、案涉公司发起人操作不规范,应予返还投资款

案涉纠纷实际上是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时的发起事务引起的纠纷。此次增资扩股及转型已告失败,发起人在此过程中,没有签订书面的发起人协议,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不明确,理应返还股东的投资款。


三、律师关于股份公司发起人筹办事务分析与建议


众所周知,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需要发起人办理的事务非常多。这就需要发起人规范操作,签订发起人协议,依法、依约开展发起事务。唯有如此,才能保障股份公司设立过程中相关发起人、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马良君律师根据多年的实务经验,特对股份公司发起人筹办事务提出如下分析与建议。

1、发起人负责筹办公司设立事务

1)发起设立股份公司时:

需要签订发起人协议,制定公司章程,认缴并及时缴纳出资,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办理有关行政审批和设立登记等。

2)募集设立股份公司时:

除与发起设立类似的事务外,还需办理涉及对外募集股份的大量事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核准,进行信息披露,公告招股说明书,制作认股书,与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验资,依法召开公司创立大会,等等。

2、签订发起人协议很重要

发起人协议是指公司发起人之间签订的、明确各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由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为多人,如果各发起人的权利义务不明确,就可能在公司设立过程中产生各种纠纷。因此,签订书面的发起人协议,对股份公司的成功设立,以及各发起人来说,都有重要意义。

发起人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发起人各自认购的股份数,发起人的出资方式,不按约定出资的违约责任,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分工,公司设立失败时的责任分担,等等。


附: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七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本文作者:马良君,上海骥路律所创始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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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