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骥路动态

@债务人,影响破产程序推进?法院出手了!

引言


上海破产法庭切实贯彻《企业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规定,依法依规办理破产。近日,上海破产法庭作出首例要求债务人限期移交财务账册等重要资料的裁定书,后债务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了移交工作。


上海破产法庭裁定受理某汽车配件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后,债务人迟迟拖延移交公司财务账册等重要资料,管理人多次联系、始终未果,严重影响了破产程序的有序推进。

鉴于债务人的上述行为,管理人向法庭提出申请,合议庭依法作出要求债务人限期移交上述相关资料的裁定。裁定当日,债务人某汽车配件公司法定代表人被传唤到庭,合议庭当庭宣读裁定,并对其拒不配合移交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告知不履行裁定书的法律后果。


债务人当庭承认错误,并向管理人移交现存财务电脑主机及电子账,庭后又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了公司法人一证通、存货清单等现存资料的移交工作。


划 重 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法发 [2020] 14号】第8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及时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债务人拒不移交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并可以就债务人应当移交的内容和期限作出裁定。债务人不履行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采取搜查、强制交付等必要措施予以强制执行。”


本案中,合议庭依法作出民事裁定,明确了执行期限,赋予移交内容强制执行效力,提高了对拒不配合债务人的震慑力度,为今后类似问题的处理发挥了示范作用。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节选)


(2019)沪XX破XXX号之一

……


XXX公司管理人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请求本院裁定XXX公司按照接管方案要求,限期移交破产清算所需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数据。事实与理由:管理人自接受指定后,多次联系XXX公司实际控制人曾某,要求接管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但XXX公司始终延迟移交,截至当前XXX公司仅移交了公司印章、证照、银行账户清单、会计凭证、4台车辆,拒不移交财务报表、会计账簿等材料,对本案破产清算程序的推进构成干扰。鉴此,管理人认为XXX公司拒不移交前述资料,怠于配合接管,为维护债权人权益,申请法院裁定XXX公司按照接管方案要求,限期移交破产清算所需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数据。具体包括:1、近三年财务报表、会计账簿等;2、员工人事档案;3、业务合同(销售、采购、厂房租赁等经济合同);4、制作机器设备、电子及其他设备、存货盘点表,并进行现场实物交接;5、对外债权清单;6、对外债务清单。


本院查明: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召开的XXX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通知XXX公司应于会议召开之日起一周内向管理人移交相关公司资料并释明了拒不移交的法律后果,但XXX公司未移交。本院于4月15日向曾某寄送通知书,再次要求其移交公司财产、账簿、债权债务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并释明拒不移交的法律后果。4月20日,本院召集管理人和曾某就公司资料移交事宜进行谈话,明确要求曾某应于4月24日之前向管理人移交公司如下资料:1、公司所有财务账册、月报表、业务档案、报税依据、合同、会计凭证、电子账;2、人事资料(劳动合同等);3、办公电脑、设备、融资租赁设备、车辆等实物资产的下落;4、厂房租金下落,用于工资发放的证据。曾某表示同意。但截至当前,债务人XXX公司仅移交了公司印章、证照、银行账户清单、会计凭证、车辆等部分资产、资料,剩余资料仍未予及时移交。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之规定,“管理人应当及时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债务人拒不移交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并可以就债务人应当移交的内容和期限作出裁定。债务人不履行裁定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采取搜查、强制交付等必要措施予以强制执行。”XXX公司破产以后,XXX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配合管理人的清算工作,及时向管理人移交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XXX公司现拒不移交相应资料,管理人申请就XXX公司应当移交的内容和期限作出裁定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申请人XXX公司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管理人XXX机构移交公司材料(详见附件)。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

来源:上海破产法庭

转载自“浦江天平”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