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让有限公司股权后,你就是公司股东了? | 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 VS 股东资格
我们可以通过股权转让方式,或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时的竞买方式,获得一个有限公司的股权。在受让公司股权后,我们就可以自然而然的享有股东权利了吗?
目 录
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案例再现
二、律师解读为何案涉股权受让人未被认定为公司股东
三、律师关于受让有限公司股权若干建议
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案例再现
毛某与郑某鹏合资成立华某公司
2004年5月28日,毛某与郑某鹏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出资设立华某公司,两人分别持有华某公司55%和45%的股份。华某公司章程载明,毛某和郑某鹏为华某公司的股东;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出资,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须以全体股东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股东转让的出资,否则视为同意。
邱某华受让郑某鹏股权
2004年9月26日,邱某华与华某公司股东郑某鹏签订一份《投资合作协议书》,约定郑某鹏出资的股金贰佰柒拾万元,其中邱某华出资壹佰万元,占华某公司注册资本的15%,郑某鹏占华某公司注册资本的30%,双方还对其他有关事项作出了特别约定。协议签订当日,郑某鹏向邱某华出具了金额为100万元的收条一份,并具明所收款项为“股金款”。在此之前的2004年8月6日,郑某鹏向毛某出具股权转让通知书一份,告知毛某其欲转让华某公司15%的股权,转让金额为壹佰万元,并告知毛某如逾期不接受其转让的股份,其将转让给邱某华。该股权转让通知书由华某公司工作人员收执后在该通知书的左下角记载了“本件壹份转交毛总根据指示,该份公司财务存档,郑总股份公司不变,邱某华股份挂郑总名下,公司不单列。经办人:唐某胜2004年八月10日”的文字内容。
法院认定邱某华未成为华某公司股东
2008年3月24日,华某公司因拖欠土地出让金等原因,与某某市项目服务中心以及姜某志经协商订立《协议书》一份,约定由某某市项目服务中心收回华某公司的项目用地,同时约定华某公司资产作价371万元转让给姜某志实施机械加工等。华某公司的两名股东毛某、郑某鹏在该协议书上签署了本人姓名。2008年5月5日,邱某华以华某公司在转让公司主要财产的过程中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诉请依法判令华某公司以100万元的价格收购原告股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邱某华在2004年9月26日同华某公司股东郑某鹏签订部分股权转让的合同后,虽然与郑某鹏之间产生股权转让权利义务关系,即股权转让合同对双方产生约束力,但股权转让的意思表示与股权已实际取得并非同一法律范畴,由于邱某华未请求、华某公司亦未为邱某华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且邱某华也未以股东身份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依法尚不能认定邱某华已成为华某公司股东。鉴于邱某华亦无证据证明其已取得华某公司资格,故邱某华的诉讼请求与公司法规定的要件亦不相符。
[案例来源]
一审: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宣中民二初字第23号
二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皖民二终字第0011号
二、律师解读为何案涉股权受让人未被认定为公司股东
本案涉及受让有限公司股权后,后续手续办理问题。
1、股权受让后应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受让有限公司股权后,应履行相关手续,包括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这些手续并非可有可无,相反,其具有重要意义,事关受让人是否有权享有股东权利。
2、案涉受让人受让股权后未履行相关手续
邱某华在2004年9月26日同华某公司股东郑某鹏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后,既未及时将其已经实际、全面履行了出资义务的情况以及其本人的身份证明情况告知华某公司,以便于华某公司为其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也未向华某公司提出为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明确主张或在华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依法诉诸法院责令华某公司履行办理变更登记的法定义务或依法提起确认股东资格的确认之诉,因此,邱某华受让郑某鹏15%公司股份并实际出资100万元后,未再继续履行股权转移过户的法律义务属实,其依法尚不能成为华某公司的股东,不能承继转让方郑某鹏在华某公司的股东权益。
三、律师关于受让有限公司股权若干建议
受让有限公司股权,在现实中司空见惯。但受让公司股权时,您是否在签署股权受让协议、支付转让款后,就没有再履行任何手续了呢?如果是这样,您可能就无法享有公司的股东权利。为此,马良君律师特提出如下建议:
1、签订合法有效的股权转让协议
如果您受让已经成立的有限公司的股权,需要与转让股东签署转让协议。在签署协议时,应审阅公司章程关于股东转让股权的规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相关程序,以确保合法受让股权。
2、办理受让股权后的过户手续
学术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关于股权转让中的股东资格认定的标准,存在很大争议,标准不一。在此情形下,我们在受让公司股权时,一定要严格依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履行股权过户相关手续。具体来说,要办理如下手续:
(1)通知公司受让公司股权情况;
(2)要求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并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
(3)要求修改公司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4)要求修改公司章程,对公司章程的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5)要求公司进行股东及其出资额的工商登记变更。
附: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文作者:马良君,上海骥路律所创始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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