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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唯一住房被执行?法官:先罚1万!再来说说唯一住房的执行问题

2018年11月,小燕因公司经营需要,以自己名下位于杭州市余杭区某小区的房产作为抵押,向阿江借了220万元。借款到期后,小燕没有还钱,阿江起诉至法院。


2019年7月,江干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小燕归还阿江借款本金22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和违约金、律师费等,阿江有权就小燕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2019年11月,阿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江干法院执行立案后,到小燕的抵押房产所在地张贴了拍卖公告,并多次联系小燕未果后,对该房产进行了强制开锁、现场评估和查封。启动拍卖程序后,该房产一拍以人民币283万成交。


在拍卖过程中,小燕委托律师向法院邮寄了一份其签名的申请报告,表示被拍卖的房产系其工作生活唯一住宅,要求法院保障其人身基本权利,在拍卖款中预留必要的居住和生活基本费用


收到申请后,江干法院执行局随即开展了相关调查,通过省高院查控系统发现小燕在诸暨有预售房产登记信息。同时,申请执行人阿江也向法院提供了小燕名下另有房产的情况。


承办法官随即前往诸暨进行调查,终于真相大白:原来小燕在2018年5月购买了位于诸暨市某小区的高档住宅、储藏室及二个车位。


小燕没有申报其在诸暨的房产,且在有二套房的情况下仍以唯一住房被拍卖为由要求在拍卖款中保留对其安置费用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虚假申报财产,妨害了案件的执行。执行法官约谈释法后,小燕向法院作出书面悔过并撤回该申请。

鉴于上述事实及小燕的悔过态度,江干法院综合考量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小燕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司法处罚


法官说法

司法实践中,拟处置的被执行人房屋是否为其唯一住房已经不是执行所考虑的主要因素,只要符合相关法律精神,例如在房款中扣除被执行人今后租住房屋的租金,给予一定的执行宽限期,在此情况下,完全可以执行其唯一住房。此外,如果拟执行处置的房屋属于在裁判主文中所直接确定的交付标的物,或者该房屋系抵押物,债权人有权就此优先受偿的,也属于可以执行的范围。 


设立安置费用的目的是为了在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的情况下保障被执行人唯一一套住房被执行后的居住权。本案中,涉案房屋系抵押物,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且被执行人另外购买了房产,涉案房屋不是唯一住房,被执行人隐匿房产信息、虚假申报的同时,还申请安置费用,理应处罚。


来源:江干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