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发现前夫婚内出轨,此前转给“女友”的30万能要回来一半吗?
离婚四年后发现前夫婚内出轨,而且前夫在婚姻续存期间转给“女友”30余万元。于是前妻将前夫和前夫“女友”一起告上了法庭。
原告方在庭审中出示有力证据,却无法证明其来源;前夫的代理人频频附和原告方,堪称“被告方的原告代理人”;前夫“女友”方主张款项是抚养费并非赠与,钱款性质如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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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怨情仇录背后的法律规则》
白杨与林峰都已年近五旬,育有一子,两人于2015年协议离婚,长达14年的婚姻画上句点。
去年,小荷诉林峰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因林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被玉环市法院裁定限制高消费并冻结银行账户,林峰无力承担应给前妻白杨的小孩抚养费。
白杨这才后知后觉地发现林峰婚内出轨了。更令她愤怒的是,自2012年3月至2014年11月,林峰共向小荷转了几十笔账共计30万余元。
“当时我们还是夫妻关系,这里面有一半的钱应该归我”,白杨遂将林峰作为第一被告、小荷作为第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林峰向小荷赠与15余万元的行为无效并要求小荷返还该笔款项。
庭审现场
三人均未出现
但他们各自的代理人还是展开了激烈辩论
白杨(原告)
林峰给小荷的转账行为发生于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林峰擅自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以维持婚外情关系,有违公序良俗,该处分行为无效,小荷应返还该笔赠款。同时,白杨代理人出示了林峰的限制消费令以及加盖了银行公章的转账记录。
小荷(第二被告)
大部分的转账都发生在小荷生孩子后,且数目均是几千块,由此不难看出,这些钱其实是林峰给的小孩抚养费,不是赠与。此外,当时林峰还提供了虚假的结婚证骗取小荷的信任,小荷并非故意介入他人家庭,亦是受害者。
此时,林峰方会发表怎样的言论?
林锋(第一被告)
出乎所有人的意料,林峰代理人的发言几乎是站在了原告一方:确如白杨诉状所述,林峰在原告与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小荷存在婚外同居关系,也确实转账给小荷,赠与了夫妻共同财产,小荷应当返还款项。原告的请求应该是合理合法的。
庭审现场气氛突变,第一被告和原告站在了同一阵营。就此,小荷的代理人怀疑双方存在恶意串通、虚假陈述的行为:“请原告方证明林峰的限制消费令和银行转账流水的合法来源。”
于是原告和第一被告的代理人分别给两人打了电话询问证据来源,白杨未接电话,林峰则表示自己毫不知情,绝对没有与白杨串通。
经过休庭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总额9万元的调解方案,其中林峰负担4万元,小荷负担5万元。对此,小荷一方提出自己经济困难,想要减免部分金额,而林峰则同意补上“差额”。
普法时间
这起一波三折的家庭伦理剧,在法官的抽丝剥茧下最终取得了较为满意的结果。这背后的法律问题,也值得细细品味。
1.款项性质如何判断?
有人可能会问,款项性质有什么重要,林峰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处置了夫妻共同财产,什么性质的钱都应该返还。此言差矣。
在交付事实清楚确定的情况下,款项的性质决定了款项是否返还、应由谁返还。结合本案,款项显然并非原告所诉全部是赠与,至少部分是生育抚养小孩的费用。第一被告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他人,妻一方的财产其无权处分,妻有权主张第一被告的处分行为无效,要求取得该财产的小荷返还。另一部分生育抚养小孩的费用,属于林峰将夫妻共有财产用于他个人的事务,且违背了公序良俗,其中应属于妻一方的财产,应由林峰补偿原告方。
2.证据的来源为何重要
人们常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在该案中,原告方的证据可谓“铁板钉钉”,证明力度很强。为何法官要追究其来源?
这是因为:是否合法取得是证据能否被法院采纳的必要条件。因此,证据的合法性通常是庭审的焦点,是被告抗辩反驳的强点。如果证据是非法取得的,该证据指向的待证事实就不能被法院认定。
结合本案,共有两份主要证据:法院的限制消费令和银行流水账单,而原告均不可能直接获得。如果这两份证据是通过内部工作人员获得而非合法渠道取得,原告的诉讼主张就会不攻自破。从证据的来源分析,原告的证据很可能来自被告林峰,只有林峰才有可能通过合法途径取得这两份关键的证据。而现在原告不接电话、林峰方又否认原告的证据来源于自己。因此,上文中原告提供的两份证据均无法被法院采纳。
3.原告与第一被告是否存在虚假陈述
法官多次告诫原被告方,诉讼参与人有如实陈述的义务,如虚假陈述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而未接通电话的原告代理人和第一被告代理人仅陈述对己方有利的主张,对法官的关键问题“原告是如何获取限制消费令的”“原告又是如何取得银行流水的”均表示其并不清楚。
在本案两名被告均不否认30余万元款项交付的事实,排除了这两份非法证据也不影响法官通过当事人自认规则来确认案件事实。因此,法官也就不再纠结原告的证据来源,以及林峰是否隐瞒将证据交给原告由原告提起诉讼,到法庭唱一曲“双簧”剧的事实了。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主张于己有利的事实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这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应有之义;而当事人主张于己不利事实,构成自认,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效力。自认不是证据,而是举证责任的例外情形,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结果,也是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方法,对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节约诉讼成本具有重要意义。
笔者寄语
“当爱已成往事,与你有关的深情,也许在海浪轻抚时才可忆起。所以即使你伤害了我,我最后可能还是会选择原谅你,当作原谅自己。”
原告白杨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益,不知其中是否有“为自己争一口气”的想法,但她无疑是坚强的;被告小荷提出自己经济困难,承办法官在释法说理的同时,也请其考虑基于原告提供的证据返还一半金额,并提出具体方案与原告协商,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
此类案件在当今社会愈发常见,冰冷的一纸判决书,看似了结案件,却可能令双方嫌隙渐深。好在,该案法官用了更加柔和的手段,为两段感情保持了最后的体面。试问谁的心不曾柔软?在践行法律真知的路上,多一些人文关怀,把握好法与情的界限,方能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文中皆为化名)
来源:浙江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