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提成是否属于工资?|《劳动法》
依据我国劳动法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的组成内容是种类众多的。在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除了每月支付劳动者工资外,还会以业绩提成的方式激励劳动者并对劳动者进行经济指标的考核,那么业绩提成属于工资吗?
一、法律规定
1、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三条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七条 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一)生产奖;(二)节约奖;(三)劳动竞赛奖;(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五)其他奖金。
2、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二、关于奖金的范围
(一)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3、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
二、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
综上,业绩提成属于工资组成中奖金的范畴,也是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业绩提成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经典案例
2004年10月至2014年1月,姚某在上海某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处工作,任总工程师一职。2014年1月,姚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一份。
由于姚某曾负责公司承接的某医院设计项目,双方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中约定,公司在收到该医院的工程款后7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项目经理费支付给姚某,但公司迟迟未予支付,故姚某向公司所在地的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医院项目经理费190,610元。
公司认可项目经理费就是提成,但辩称姚某主张的190,610元是依据公司与该医院通过邮件确认未付的项目经理费544,600元,但之后公司与该医院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该合同中确认医院应支付公司296,000元。最终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静劳人仲(2018)办字第1225号裁决书,裁决被告支付原告项目经理费103,600元。
姚某不服裁决,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从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角度,认为仲裁委从合理性角度按比例折算原告可获得的项目经理费金额为103,600元并无不妥之处,予以采信。
三、律师解读
1、劳动者主张业绩提成或项目提成这类的奖金报酬,不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经解除劳动合同而受到影响,相应的,在签订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明确业绩提成的相关计算方法、支付时间等,以便后续申请劳动仲裁时作为一个明确的支付依据;
2、若就业绩提成等内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无法达成和解时,劳动者对业绩提成的支付依据有要求较高的举证责任,如劳动合同中关于业绩提成的相关约定、业绩提成的收款记录等,而用人单位应当对进度款支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业绩提成是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者要努力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有时仲裁实践中,仲裁机构通常会越过代理律师,直接与劳动者取得联系,倒逼劳动者接受不平等的调解方案,这种时候,劳动者要积极与代理律师联系沟通,争取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李哲,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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