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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如何行使调查权?附:律师相关建议 | 监事会

监事(会)VS 调查权


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那么,监事(会)如何行使调查权?可以向法院起诉吗?


目 录

 

一、监事(会)行使调查权案例再现

二、律师解读为何监事起诉行使调查权被驳回

三、律师关于有限公司监事(会)调查权行使若干建议

 

一、监事(会)行使调查权案例再现


成立公司,聘任监事


2003年7月9日,红某士公司登记设立,公司注册资本72,830,000元,红某士公司现有股东八人,分别为熊某(持股比例5.82%)、董某龙(持股比例46.463%)、王某1(持股比例3.977%)、王某2(持股比例3%)、苏某(持股比例30.167%)、毛某1(持股比例4.753%)、毛某2(持股比例3.88%)、董某(持股比例1.94%),董某龙任法定代表人。林某相于红某士公司实际担任并履行监事职责。

 

监事要求行使职权被拒


2014年5月9日,红某士公司委托XX事务所对公司财务活动进行审计活动。同年9月29日,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报告显示红某士公司诸多方面存在问题,林某相多次向红某士公司提出要求行使监事检查权,检查公司财务,并在事先通知董某龙后,于2016年3月16日前往红某士公司处查账,但遭到董某龙的拒绝。2016年7月8日,林某相给董某龙发送邮件,要求行使监事职权,亦要求红某士公司和董某龙安排查账,但红某士公司未予以配合。

 

监事起诉行使职权被驳


在被公司拒绝后,林某相法院起诉,要求红某士公司提供关于红某士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上海A有限公司、上海B有限公司的自2007年1月1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所有财务会计报告、报表、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及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和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相关合同契约等资料)、银行账号信息及流水明细等财务资料,并由公司承担本案律师费。

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监事对于公司财务具有检查、监督、建议、质询等职权,并非当然地具有提起诉讼的权利或相当于股东的权利。故驳回了起诉讼请求。


[案例来源]

一审: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2民初30267号

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终11957号


二、律师解读为何监事起诉行使调查权被驳回 


本案涉及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调查权法律问题。

1、监事(会)的调查权

作为有限公司的监督机构,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要履行监督职责,应当了解公司的有关情况,这就要赋予其调查权。因此,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在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还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并要求公司承担为此费用。监事(会)的调查权是独立的,不需要事先经过同意。

2、本案监事的调查权诉请为何被驳回?

虽然公司法规定了监事(会)的调查权,但该职权属于公司内部治理的范畴,该权利的行使与否不涉及公司监事(会)的民事权益,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未对监事(会)行使调查权利受阻时的司法救济途径进行相关规定,故案涉监事提起的诉讼不具有可诉性。


三、律师关于有限公司监事(会)调查权行使若干建议 


调查权对于有限公司的监事行使监督职权具有重要意义。为便于监事行使该职权,马良君律师特提出如下分析及建议:

1监事(会)调查权的重要性

为完善有限公司的治理架构,明确监督职责,公司法赋予了有限公司监事许多职权,包括质询权、建议权、调查权等。公司法明确规定,监事(会)在行使调查权时,如有必要,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公司监事(会)调查权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2监事(会)调查权的适度性

监事(会)的调查权虽然重要,但也不能滥用。监事(会)只要在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时,才可行使调查权,展开调查。因为,公司设立的最终目的是营利,监事(会)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能行使调查权,且应尽量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不能过分增加公司的运营成本。

3、监事(会)调查权的不可诉性

监事(会)对于公司具有检查财务、监督、建议、质询、调查等职权,主要通过公司内部机制与管理制度在内部履职过程中实现,法律并没有赋予监事(会)通过诉讼行使调查权的权利。如果监事(会)欲通过诉讼行使调查权,将会被法院驳回。

4、公司及股东应完善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

既然监事(会)的调查权等许多监督职权主要通过公司内部机制与管理制度实现,那么,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时,可细化监事(会)履职的具体程序及相关方面的配合义务,以及不予配合的后果,这样,更便于监事(会)职权的落地,更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附: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本文作者:马良君,上海骥路律所创始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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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