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骥路探索

债务人去世后,欠的钱还需要还吗?

案例:

2017年98日,江某与刘某2签订借款协议1份,由刘某2向江某借款。协议主要约定:借款用途为资金周转,借款本金数额56,000元,前5个月还款数9,334元,最后一期还款数15,334元,还款分期月数6期,还款日为每月15号(1600前,节假日不顺延);还款起止日期为201798日至201837号止;划款额度:本协议签署后,经甲方(刘某2)同意并授权乙方(江某)将本协议第一条借款本金数额,在扣除代替甲方应支付给咨询服务方的服务费(包括咨询费、评估费、管理费、风险金)后的剩余款项支付于甲方;付款方式:由乙方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将款项汇入甲方专用账户;本息偿还方式:甲方必须按月足额偿还乙方的本金和利息,1、甲方须在每月还款日当日或之前将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月偿还本息数额存入乙方专用账号中,如遇无法扣款,甲方需无条件将款项汇入乙方指定账户;2、如果还款日遇到法定假日或公休日,还款日期不能顺延;3、若甲方提前还款,甲方至少需要提前10个工作日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同意并在双方商定的日期当日或之前,由甲方一次性将当月应还款及剩余应还款额存入甲方专用账户中;违约责任:1、若甲方晚于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还款日还款,应向乙方支付逾期罚息,罚息计算方法如下:逾期罚息,甲方如未按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还款时间足额还款,则自逾期之日始,需缴纳扣失费100/天,每日按本借款合同金额的0.1%收取罚息。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未能结清当月全部欠款,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1.1执行。若甲方偿还金额不足,偿还顺序按:先逾期罚息,再应还利息,最后应还本金执行。2、如果甲方擅自改变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借款用途或严重违反还款义务(逾期达到5天以上),或有其他违约情形的,甲方所欠乙方全部剩余之到期日为违约情况发生的第三天,乙方在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有权要求甲方全部归还分期之借款本金和利息以及违约金。且甲方应向乙方承担为实现本借款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催收费等各项费用(合计为借款总金额20%11,200整),对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需赔偿。本协议作为双方独立合同关系之证明,任何一方单独与第三人就本协议事项订立的咨询服务协议并不自动构成本协议的附件,本协议亦不直接构成该咨询服务协议的附件。协议并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该借款协议同时附有由刘某2签名的“支付授权单”1份,内载:商户名为上海XX有限公司,本人确认以上授权,本商户可通过银行或支付机构在后期从本人上述账户直接收取款项,每次收取款项时事先无需本人再次确认。如理财出现风险,不得向收单机构申请退单。同日,江某向刘某2银行账户分两笔汇款共计56,000元。

2017年926日,刘某2死亡。江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金某、刘某1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归还江某借款本金56,000元;2、判令金某、刘某1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支付江某以5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79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扣失费(逾期利息)。


法院判决:

一、金某、刘某1在继承刘某2遗产的范围内归还江某借款本金人民币56,000元;

二、金某、刘某1在继承刘某2遗产的范围内支付江某以56,000元为基数,自20179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1.44%计算的利息。


律师解析:

一、债务人死亡后,是否还应承担还款责任?

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的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债务人死亡后,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不可以再起诉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但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如果债务人死亡后留下有遗产,即使其已经死亡,债权人仍然可以起诉其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二、关于借款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息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文作者:邱扬成,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声明:

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