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骥路动态

疫情打断了旅行计划,损失怎么算?涉疫旅游纠纷法律问答来了~

骥路按语:

2020年春节,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打乱了所有人的工作、生活节奏。在中共中央领导下,全国人民众志成城地打响了狙击疫情的人民战争。


疫情给社会经济生活带来了诸多影响。为回应广大客户的关切,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陆续推送相关权威机构关于新冠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法律问题解答,为客户答疑解惑。


本期推送涉疫旅游纠纷法律问答。


1.面对疫情及防控措施造成大量旅游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实际情况,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应该如何正确面对?

新冠肺炎疫情突发且来势凶猛,影响范围遍及全球,大量旅游合同因此无法正常履行,旅游行业遭受重大冲击,给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均带来重大损失。我们倡议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能够友好协商,共克时艰,努力达成变更合同延期出行的协议,最大程度降低双方当事人的损失。旅游者要求解除旅游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合法、理性、有序的处理原则,妥善解决争议。组团社应当加强与地接社和履行辅助人的协商力度,尽最大努力减少旅游者损失。

旅游者为抗疫医务人员或其他防疫人员的,我们倡议旅游企业制定倾斜性纠纷解决方案,以致敬他们为疫情防控做出的卓越贡献,体现旅游企业的社会责任担当。


2.对于原定于1月24日之后(含当日,下同)出发的旅游合同,因为疫情及防控措施影响无法如期出行的,该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3.对于原定于1月23日之前(含当日,下同)出行的旅游合同,旅游者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变更或解除旅游合同的,该如何处理?

一般应视为属于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可根据合同约定、《旅游法》第六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旅游纠纷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处理。《旅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旅游纠纷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旅游行程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因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者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者因旅游出发地或目的地的疫情严重程度或政府采取的防控措施,或因身体健康状况被采取隔离措施,导致不能继续履行旅游合同的,可以依照《旅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要求变更或解除旅游合同。

旅游者因负有疫情防控工作任务等原因导致不能继续履行旅游合同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处理。


4.对于原定于1月23日之前出行的旅游合同,如何认定系因旅游出发地或目的地的疫情严重程度或政府采取的防控措施导致不能继续履行旅游合同?

旅游出发地或目的地的疫情严重程度或政府采取的防控措施,客观上会对旅游合同的履行产生重大影响,如1月23日浙江省启动重大公共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实行最大限度减少公众聚集活动的管制措施,立即停止存在明显交叉感染风险的公众聚集活动。旅游活动属于存在较大交叉感染风险的公众聚集活动,故不宜继续开展,因此导致旅游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应认定属于《旅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依法可以变更或解除旅游合同。


5.对于原定于1月23日之前出行的旅游合同,如何认定旅游者系因身体健康状况导致不能继续履行旅游合同?

如旅游者系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无法明确排除新冠肺炎的发热患者、确诊患者的密切接触者,或其他因疫情防控需要而被隔离观察的人员,因被隔离治疗或被采取隔离防控措施导致不能继续履行旅游合同的,应认定属于《旅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依法可以变更或解除旅游合同。


6.对于原定于1月23日之前出行的旅游合同,如何认定旅游者系因负有疫情防控任务导致不能继续履行旅游合同?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任务艰巨繁重,国家和地方政府组织了大量医务人员和防控人员投入战斗。如旅游者系需参加抗疫工作的医务人员,或需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员,因疫情防控需要导致不能继续履行旅游合同的,可以比照《旅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依法可以变更或解除旅游合同。


7.在旅行过程中,因疫情或防控措施影响变更旅游合同的,该如何处理?

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8.在旅行过程中,因疫情或防控措施造成旅游者滞留的,该如何处理?

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9.旅游者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旅游合同的,需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对于原定于1月24日之后出发的旅游合同,旅游者以疫情或防控措施构成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无需另行举证。对于原定于1月23日之前出发的旅游合同,旅游者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应提供其因身体健康状况被采取隔离措施、负有疫情防控工作任务,或因旅游出发地或目的地的疫情严重程度或防控措施等原因导致不能继续履行旅游合同的证明材料。


10.旅游合同因不可抗力原因解除后,旅行社可否要求旅游者承担相应损失?

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11.旅行社要求旅游者承担损失的,需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旅游合同因不可抗力原因解除后,旅行社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旅行社要求旅游者承担损失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组团社与地接社或履行辅助人之间的合同;2、组团社已向地接社或履行辅助人支付款项的凭证;3、已支付款项不可退还,或未支付款项仍应支付的依据,如退费申请记录、地接社或履行辅助人明确不可退还费用的证明、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要求付款的材料、组团社通过适当途径与地接社或履行辅助人确定损失事宜的相关材料等。

旅行社未采取合理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扩大部分的损失由旅行社承担。


12.出境游旅游纠纷中,域外形成的证据有什么特别要求?

当事人提供的公文书证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13.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因疫情发生旅游纠纷,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根据《旅游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双方协商;(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文章来源:杭州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