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可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附: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设计建议 | 股东表决权
出资比例 VS 表决权
有限公司股东会的表决权一般按出资比例行使,这样的设计有哪些弊端?怎样的表决权设计才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目 录
一、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不按出资比例行使案例再现
二、律师解读为何大股东无法改变股东会决议
三、关于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设计若干建议
一、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不按出资比例行使案例再现
成立公司,
约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某墨公司于2016年1月8日设立,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为李某某(认缴出资24.5万元,持股比例24.5%)、某华公司(认缴出资51万元,持股比例51%)、邵某某(认缴出资24.5万元,持股比例24.5%)。2016年1月7日,由李某某、某华公司、邵某某共同制定某墨公司章程,章程约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对上述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依法登记。”某墨公司的执行董事为陈某某,监事为邵某某。
签订股东协议,
约定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016年5月27日,某华公司与李某某、邵某某签订股东协议书一份,对某墨公司的公司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及股东名册、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附则等内容均作出约定,该协议的大部分内容与某墨公司的章程约定一致,也有部分内容与公司章程的约定不同,例如:……2.股东会的表决权比例如下:某华公司34%、李某某33%、邵某某33%。3.股东按某华公司占34%、李某某占33%、邵某某占33%比例进行利润分配。4.协议约定中涉及某华公司、李某某、邵某某三方内部权利义务的,若与公司章程不一致,以本协议为准。
召开临时股东会,
决议变更法定代表人
2018年6月23日,李某某、邵某某向某华公司的法定发表人陈某某邮寄通知:由李某某、邵某某召集某墨公司临时股东会,会议时间为2018年7月11日上午10点,会议地点在南京市鱼市包间,会议议题是就某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均变更为李某某进行表决。该邮件于2018年6月25日妥投签收。2018年7月11日,某墨公司临时股东会如期召开,会议由李某某、邵某某参加,某华公司未派人参加,某墨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亦未参加该会议。李某某、邵某某对该会议的议题进行表决,一致通过,形成股东会决议:同意将某墨公司的执行董事由陈某某变更为李某某;将某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陈某某变更为李某某。同日,李某某、邵某某将上述临时股东会决议及通知邮寄给某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邮件于2018年7月12日妥投签收。
大股东诉至法院,
要求撤销股东会决议被驳回
某华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撤销2018年7月11日形成的临时股东会决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所涉临时股东会程序上存在瑕疵,但本案亦存在特殊性,属于轻微瑕疵,对于决议并未产生实质影响,故对于某华公司要求撤销该股东会决议的主张,应不予支持。
各方均确认,某墨公司的公司章程及股东协议书均未单独约定更换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需要表决权通过的比例,选举执行董事应属于一般事项,故只需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某华公司与李某某、邵某某于2016年5月27日签订的股东协议书是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对三方均有法律拘束力。该股东协议书在具体内容上与某墨公司章程略有不同,应视为某墨公司的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对某墨公司的章程作出修正。该协议中约定某华公司、李某某、邵某某的股东会的表决权比例分别为34%、33%、33%,故李某某与邵某某的股东会会议表决权合计66%,已达到1/2以上,案涉股东会会议的表决结果已达到通过的比例,故对某华公司认为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主张,亦不应采信。
[案例来源]
一审: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8)苏0114民初3678号
二审: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终10492号
二、律师解读为何大股东无法改变股东会决议
本案涉及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问题。
1、关于股东表决权
股东表决权是指股东基于股东地位享有的、就股东会议案做出一定意思表示的权利,是股东的一项核心权利。股东基于投资人的法律地位对公司的有关事项表示自己同意、不同意或放弃发表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阻止。
2、法律规定股东会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关于股东表决权,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是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这体现了资本的本质。我国公司法也规定,股东会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故,出资多的股东,表决权就多一些,反之就少一些。
3、公司章程可以约定股东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有限责任公司既具有资合性,又具有人合性。资本不是决定公司发展的唯一因素,甚至不是最重要的因素。因此,我国公司法赋予了股东意思自治的权利,在规定股东会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同时,规定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并按此执行。
4、对本案的解读
本案中,股东在成立公司之初,在章程中约定了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在公司发展过程中,股东又经协商达成股东协议,约定了各股东的表决权比例,变更了公司章程关于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规定。该股东协议虽未经工商部门备案,但是股东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各股东具有约束力,股东表决时应按此约定表决。故,某华公司虽然认缴资本最多,也无权改变临时股东会依据章程和股东协议做出的股东会决议,当然要败诉。
三、关于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设计若干建议
众所周知,股东表决权对每一位股东都至关重要。但在实践中,很多股东或因没有意思到表决权在公司发展中的重要意义,或因缺乏法律知识,都忽略了表决权的设计,导致公司发展到一定阶段后,股东之间产生分歧,影响公司的发展。在此,马良君律师特向广大股东提出如下表决权设计方面的建议:
1、在公司成立之初即重视表决权设计
股东在成立公司之初即应重视表决权的设计,而不是在公司发展到一定程度,或股东之间出现分歧、矛盾时再考虑股权设计。股东应杜绝平均分配股权等表决权设计。
2、考虑多种因素,在章程中依法合理设计各股东的表决权
股东不要简单按出资金额确定表决权比例,而应综合考虑资本、技术、管理能力、投入精力等多种因素,在章程中具体约定表决权比例。如公司在成立之初资金紧张,可考虑用债权方式解决。唯有如此,才可避免不切实际的夸大资金对公司发展的贡献,才能让其他真正影响公司发展的要素发挥积极作用。
3、如以出资决定表决权,建议约定以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我国当前实施的公司法已将公司的注册资本改为认缴制,股东如约定以出资额为依据行使表决权,则建议约定以实际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而不是以认缴出资额比例行使,本律师认为,这样更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附: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文作者:马良君,上海骥路律所创始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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