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阻击战,问题口罩莫添乱
骥路按语:
2020年春节,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打乱了所有人的工作、生活节奏。在中共中央领导下,全国人民众志成城地打响了狙击疫情的人民战争。
疫情给社会经济生活带来了诸多影响。为回应广大客户的关切,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陆续推送相关权威机构关于新冠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法律问题解答,为客户答疑解惑。
本期推送问题口罩涉罪篇。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全国人民守望相助、齐心协力阻击疫情,不论是奔赴疫区的逆行者、还是保障民生的坚守者、或是隔离留守的普通民众,合格口罩是保护我们每个人免受病毒感染的第一道防线,更是医务人员工作不可或缺的防护用品。
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斗中,口罩不仅是必需品,更成为了断销品。与此同时,有人却瞄准了“商 机”,打起了口罩的主意,大发不义之财。
近日,接连有警方侦破“天价口罩”“伪劣口罩”“三无口罩”的案件见诸报端。在这些案件中,不法商贩或低价收购过期口罩,改头换面再高价对外销售;或没有生产许可和生产条件,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或生产、销售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者名称的口罩。并将这些问题口罩打着“医用”“医用外科”口罩的名义对外销售。
疫情当前,制售问题口罩的行为,究竟会涉嫌哪些犯罪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司法机关要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犯罪,同时也要坚持公正立场,秉持罪刑法定原则,这是依法防治的总体要求。
普通民众需谨记:
医用口罩是医疗器械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的《关于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等产品分类问题的通知》规定,医用口罩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医用防护口罩需要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经营者应进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医用口罩包括:医用防护口罩、医用外科口罩、普通医用口罩,而普通的棉纱口罩、海绵口罩、活性炭口罩不在此列。
侦办机关要甄别:
伪劣口罩要依法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5款规定,对是否为不合格产品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比如“三无口罩”并不能直接等同于质量不合格产品,应当依据相关鉴定意见进行判断。
医用口罩的鉴定标准是什么呢?可以参照国家标准GB19083-2010《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和行业标准YY0469-2004《医用外科口罩技术要求》,若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可以认定为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的不合格口罩。
制售商贩莫伸手:
生产、销售问题口罩必担责
《意见》中明确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法严惩制假售假犯罪。
1.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将过期口罩重新包装再高价对外销售的行为,销售额满五万元,则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实施上述行为的,还将依法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2.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
生产伪劣口罩并假冒他人商标对外销售的行为,销售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同时触犯以上两个罪名,应择一重罪处罚。具体而言,销售额满五万元不满二十万元的,以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定罪;销售额满二十万元以上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量刑。
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一十四条
3.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前文所述,医用口罩属于医疗器械,根据《意见》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 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4.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利用疫情期间人民的恐慌和市场的需求,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卖出天价口罩、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疫情防控期间,希望生产经营者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规定,诚信经营,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同时间赛跑、为生命助力;希望广大消费者提高警惕、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防护口罩,发现“伪劣”“三无”“天价”等问题口罩的,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防止更多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问题口罩流向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