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如何召开?附:中小股东临时会议提议权若干建议 | 股东会会议
定期会议 VS 临时会议
关于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制度,公司法是如何规定的?各种形式的股东会应如何召开?公司章程如何规定股东会会议制度?
目 录
一、有限公司股东会临时会议决议撤销案例再现
二、律师解读案涉股东会会议制度
三、中小股东临时会议提议权若干建议
一、有限公司股东会临时会议决议撤销案例再现
制定章程,合资成立公司
泽某公司由德某某公司和诺某某公司共同于2013年10月28日投资成立。其中德某某公司持股8%,诺某某公司持股92%。
公司章程第八章规定,……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十三)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第十八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九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定期会议每年4月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三)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时;……第二十一条规定……临时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股东。通知应当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给全体股东。第二十二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三条规定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代表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会会议根据会议记录作出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代理人签名。股东或者代理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未在决议上签名的,视为确认决议,不影响决议的效力。第二十四条规定除股东会会议作出本章程第十六条第(八)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外,其他事项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即为有效。
经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2016年6月16日,诺某某公司向泽某公司提起于2016年6月30日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股东会议题为:1、审议《关于修改〈青岛泽某投资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内容为:提议修改为: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5人,其中由诺某某公司委派四名董事,由德某某公司委派一名董事。……2、审议《关于补选青岛泽某投资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3、审议《关于终止〈金某利公司集团化方案〉的议案》,具体内容为终止《青岛金某利营销有限公司集团化方案》及《青岛金某利营销有限公司集团化方案修正案(一)》,已经实施且未修改的继续有效,未实施部分不再执行。
上述会议时间及议题内容等以电子邮件方式于2016年6月19日通知公司股东及董事长彭某某、监事会主席李某某、财务负责人王某某、董事会秘书赖某某。会议当天,诺某某公司委托彭某某、德某某公司委托刘顺、及董事长彭某某、监事会主席李某某、财务负责人王某某、董事会秘书赖某某参加了会议。并就《关于修改〈青岛泽某投资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终止〈金某利公司集团化方案〉的议案》各股东发表了意见,并以书面形成会议记录。对于上述两项议题,诺某某公司代表92%股权赞成。德某某公司代表8%股权反对。最终形成2016第1次(总第5次)会议决议……
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股东会决议
德某某公司认为:《集团化方案》明确约定了泽某公司的董事会构成,在德某某公司不同意的情形下,泽某公司与诺某某公司通过操纵股东会表决强行改变三方协议约定,本身属于违约行为。故请求依法撤销泽某公司股东会2016年第1次会议(总第5次)作出的《青岛泽某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
法院判决:股东会决议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涉及股东会决议应否撤销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
对于案争临时股东会的召开程序,泽某公司《公司章程》第十九条对于临时召开股东会决议进行了规定:“……(三)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时;……”而本案第三人诺某某公司持股92%,故其有权提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案争临时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决议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例来源]
一审: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2民初2442号
二审: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民终10263号
二、律师解读案涉股东会会议制度
本案涉及股东会会议制度问题。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1、定期会议
公司法没有对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定期会议作出强制性规定,只规定定期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因此,股东可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定期会议举行的具体次数和时间,并按照章程约定举行即可。
2、临时会议
公司经营中的一般性、经常性的问题,可以在股东会的定期会议上解决。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或需要作出重要决策时,可召开临时会解决。可见,有限公司的股东会临时会议是法定事项出现时,经相关人员的提议而召开的会议。
公司法规定了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主体。具体包括:
(1)股东。只有代表十分之一以上(含本数)表决权的股东才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2)董事。董事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非常熟悉,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三分之一以上(含本数)的董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作出决议。
(3)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公司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负有监督职责,当其认为公司日常经营出现重大问题时,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本案中的股东会会议就是经股东诺某某公司提议召开的。因其持股92%,故其有权提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且股东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决议内容均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故决议有效。
三、中小股东临时会议提议权若干建议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其通过股东会会议行使职权。因此,中小股东一定要高度重视临时股东会的提议权及其行使,以对抗大股东对股东会的操纵,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此,马良君律师特提出以下建议:
1、重视《公司章程》的约定
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应明确约定中小股东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的行使条件和程序,做到临时会议有章可循。
2、重视公司的组织机构建设
公司的每一个组织机构都不是可有可无的设计,在公司的治理中都具有重要作用。但实践中,有的股东对公司的组织机构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比如,有人认为公司的监事只是“徒有虚名”,其实不然。当股东表决权未达十分之一时,如果该股东为公司监事,该公司未设监事会的话,则该股东可以监事的身份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如果该股东不是公司监事,则其无权单独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因此,股东应积极参与公司组织机构建设,以便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
3、可联合其他股东行使提议权
中小股东可独自或联合其他股东行使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的权利。
4、及时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股东应时刻关注公司的运营状况,必要时,及时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以保护公司和自身合法权益。
附: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本文作者:马良君,上海骥路律所创始合伙人、律师
声明:
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