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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已转让,亦可主张分红权 附:中小股东行使分红权建议 | 股东分红权

股东分红权:股东VS公司

股东在什么情况下可主张分红权?如果已经转让股权,是否还有权主张其在享有股东身份期间的公司分红权? 


目录


一、股东分红权案例再现

二、律师解读为何公司无权拒绝给股东分红

三、给中小股东行使分红权的若干建议


一、股东分红权案例再现

股东蒲某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

吉某农机公司设立于20063月,2011年《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十条载明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2011年《吉某农机公司章程修正案》将公司原章程第五章第十二条股东姓名作出修改,修改为吉某农机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出资1039.65万元,持股比例71.7%,蒲某出资数额144.995万元,持股比例10%……

20111231日《资产负债表》中载明:应付股利年初数22134.97元,应付股利期末数731976.15元,未分配利润年初数1915609.97元,未分配利润期末数1535486.94元。2011年《利润表》中载明:减所得税费用上年数410868.82元,减所得税费用本年数163120.41元,净利润上年数2903063.97元。

2014312日,被告吉某农机公司在成都召开2014年临时股东会,会议通过充分沟通、讨论,与股东代表及股东达成以下决议:1、对2011年公司利润进行分配……

2016420日,蒲某分别与刘某等订立《吉某农机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蒲某分别将自己在吉某农机公司的股权95万元、25万元、25万元转让给刘等,转让前的债权债务由蒲某负责清偿,转让后的债权债务分别由刘某等负责。


请求分红被拒,诉至人民法院

蒲某曾于2014年提起诉讼主张盈余分配,后撤诉。蒲某于201573日向被告发出通知主张分红权利,仍未获得分红。蒲某只好将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公司给付蒲某盈余分配款。

公司抗辩称,蒲某2016415日已将其持有的吉某农机公司股份全部转让,其股东资格消灭,已丧失要求分配公司以往年度的盈余分配权。

 

法院判决公司给付蒲某盈余分配款

法院认为,蒲某在股权转让前作为吉某农机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公司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现蒲某主张按财务报表2011年度红利分配额度为2519023.42元,其20111-3月持有的14.71%20114-12月持有的10%股份计算红利,公司亦未对此计算方法及标准进行抗辩,故蒲某诉请吉某农机公司支付其股权分红款请求合理,应予支持。

2016年蒲某将其在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其他股东时,相应的债权债务一并转让给其他股东,但根据蒲某与受让股东的约定和在此之前分配2011年度公司利润的股东会议决议,蒲某实际享有分配2011年度利润及取得相应利益的权利。

【案例来源: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08民终1332号】

 

二、律师解读为何公司无权拒绝给股东分红 

股东分红权,即股东从公司净利润中分得投资收益的权利,是股东一项核心权利。股东投资公司的最终目的是获取利润收益,任何人都不得非法限制、剥夺股东分红权。

根据公司法规定,除非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股东分取红利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进行,与股东的认缴出资比例无关。实缴出资所占比例大的股东,获取的红利比例也会大。

根据以上分析可知,蒲某在2011年时仍为公司股东,公司无权拒绝蒲某要求分红。


三、给股东行使分红权的若干建议

实践中,大股东操纵公司侵害中小股东盈余分配权利的事情时有发生,那么,中小股东如何保护自己的分红权呢?马良君律师提出如下建议:

1、明确股东分红权的前提是公司必须具有可分配的盈余

一般来说,公司盈余首先用于支付各项税收和罚款,再弥补前年度亏损,后提取盈余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最后向股东分配利润。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分配。如果公司没有盈余或盈余在扣除前述应扣除项目后没有剩余,则任何股东都没有分红权。

2、一定要促成公司权力机关作出分配盈余的决议

公司盈余分配的决议一般由股东(大)会作出。没有公司分红决议,股东无权要求公司分红。此种情况下,如果股东直接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强制分红,一般会被人民法院驳回诉请。因此,中小股东一定要高度重视这一分红的程序性问题。


本文作者:马良君,上海骥路律所创始合伙人、律师


声明:

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