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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非货币财产出资不实,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公司法

股东出资,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因货币本身具有确定性,在用货币出资时,不存在差额问题。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与货币相比,价值上就具有了不确定性,因此,易于出现出资与实际价额不符的情形。股东非货币财产出资不实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一、股东非货币财产出资不实的构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为股东非货币财产出资不实。

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必须经过核实,评估作价,既不得高估,也不得低估。当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即为股东不如实缴付出资。

所谓"显著低于",是指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明显的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两者之间的差额过大,已经到了无法忽视的程度。对非货币财产价值的评估,应根据公司成立前后一定时间内对该出资标的价值的综合评估额为依据。

需说明的是,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非货币资产本身价值的降低应当被认为是合理的,不应认定出资不实。

二、股东非货币财产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及其承担

1、股东应补足其差额

公司成立后,如果股东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价额的,该股东应"补足其差额"

2、其他股东应对缴付该差额承担连带责任

足额缴付认缴的出资,是每位股东的法定义务,也是全体股东的共同责任。股东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应当积极督促该股东履行认足出资的义务。由于公司设立时其他股东对该不实出资是知晓并认可的,因此,其他股东应对缴付该差额承担连带责任。即,公司可以要求交付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股东补足差额,也可以要求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补足责任。其他股东承担责任后,可向该股东追偿。

 

附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修正)

第十五条 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附二:相关案例

案例来源:

广省深圳市中人民法院深圳市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2017)粤039806]

裁判要点:

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一、深圳市某某食品服有限公司于20061225日注册成立,股东王玉栋先后以现金加钨合金条的方式出资。深圳市国颂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057日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载明:2010318日为评估基准日,王玉栋委托评估的钨合金条评估值为7245000元。

二、深圳市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原告诉被告深圳市某某食品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审法院判决:深圳市某某食品服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冷库板款及安装款等共计269627元及相应利息。

三、上述判决生效后,深圳市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对股东王玉栋出资的钨合金条34.4762公斤重新评估,201239日,深圳市中衡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单价评估值为200-400/千克的结论,总价仅为6895.24-13790.48元。

四、深圳市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认为股东出资不实,要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遂涉诉。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驳回深圳市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一、虽然深圳市国颂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057日出具的深国颂评字(2010S-0111号《王玉栋先生委托的钨合金条资产评估报告书》与深圳市中衡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239日出具的深衡评(2012001号《关于深圳市柒号食品服务有限公司拥有一批钨条单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对同一批涉案钨条的评估结果确实存在巨大差异,但是,两份评估报告均为合法评估机构作出,载明的评估基准日又相差近两年,在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下,并不能以后一份评估报告否定前一份评估报告的效力。

二、本院在相关案件【(2017)粤03民终9807号】二审过程中,根据上诉人的申请,重新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涉案34.4762公斤钨条以2010318日为基准日的单价及价值进行评估,本案当事人也同意参考该案鉴定结论,但最终评估机构退回了委托,且涉案钨条也没有可以参考的金属交易价格。

三、不能排除因市场变化或其他客观因素导致时间间隔两年的两次评估结果不一致,深圳市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主张深圳市某某食品服有限公司增资行为存在瑕疵证据不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并无不当。


本文作者:马良君,上海骥路律所创始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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