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合伙企业合伙人违反竞业禁止义务,需承担什么责任?
合伙人 VS 竞业禁止
合伙人成立合伙企业,约定经营相关业务。如果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经营期间,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需要承担何种责任?
目 录
一、合伙企业合伙人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纠纷案例再现
二、人民法院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纠纷裁判要点
三、律师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违反竞业禁止义务之意见建议
一、 合伙企业合伙人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纠纷案例再现
1. 某潮公司系成立于2015年6月23日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为黄某等五人,该五人均为普通合伙人。某潮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咨询、资产管理。
2. 某复公司成立于2015年11月11日,股东为何某某、某财务公司。2019年4月3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由何某某变更为黄某。某复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资产管理、投资管理。
3. 某潮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黄某停止在某复公司担任执行董事、经理和法定代表人的职务;收益42万元归某潮公司所有。
4. 一审法院判决黄某停止担任某复公司的经理、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但驳回要求黄某收益归某潮公司的诉请。某潮公司上诉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人民法院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纠纷裁判要点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1.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另规定,合伙人违反规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黄某于2019年4月3日在同为从事投资管理和资产管理的某复公司担任经理、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已经违反前述规定。因此,某潮公司有权请求黄某停止侵权行为。
3. 关于某潮公司请求黄某将收益归入合伙企业的诉讼请求,因某潮公司公司并未举证证明黄某已经获得相应收益,故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黄某无需承担该项法律责任。
三、律师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违反竞业禁止义务之意见建议
合伙人成立合伙企业,约定经营相关业务。合伙企业经营期间,合伙人是否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如合伙人违反,需要承担何种责任?本律师结合本文案例,特提出如下意见建议,以供读者参考。
1. 普通合伙人不得违反竞业禁止义务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该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因此,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经营期间,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 有限合伙人是否有竞业禁止义务,依合伙协议约定
《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有限合伙人是否需要遵守竞业禁止义务,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的,有限合伙人没有竞业禁止义务。
3.合伙人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责任
合伙人如有竞业禁止义务,一旦违反,则需要承担停止侵权、返还违法所得、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因此,合伙人需遵守法律规定或合伙人约定,否则,将承担因此造成的法律后果。
4.合伙企业维权要举证
合伙企业如主张合伙人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则需要举证证明合伙人有此义务,且从事的业务与合伙企业存在实质性竞争,否则,合伙人的竞业行为将不成立。同时,如需主张合伙人返还违法所得、赔偿损失,也许承担相应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案例来源】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147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