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65661727
中文版
英文版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  021-65661727
服务热线  021-65661727 服务热线 021-65661727
返回顶部
返回顶部返回顶部
骥路探索

原创 | 合伙企业合伙人如何行使知情权?

合伙人 VS 知情权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并不一定都是合伙事务执行人,那么,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如何行使知情权?


目 录


一、合伙企业合伙人知情权纠纷案例再现

二、人民法院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知情权纠纷裁判要点

三、律师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知情权之意见建议


一、 合伙企业合伙人知情权纠纷案例再现

1. 被告某某合伙企业1注册成立于2015年6月29日,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被告某某公司1,委派代表为被告何某,原告朱某为现合伙人之一。


2.  2017年9月18日,原告与被告某某公司1等合伙人签订《入伙协议》,约定: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原告履行出资义务,即成为被告某某企业1的合伙人。


3. 《入伙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某某企业1支付了投资款。2017年10月9日,原告被登记为被告某某企业1的合伙人。


4. 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三被告提供被告某某企业1自2017年10月9日至实际提供资料之日止的所有财务会计报告等供原告及委托的会计师、律师查阅,复制等。


5. 法院经审理判令被告某某企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朱某提供被告某某企业1自2017年10月9日起至实际提供之日止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供原告朱某查阅,委托的律师、会计师辅助进行。


二、人民法院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知情权纠纷裁判要点


本案生效判决认为:


1. 被告某某企业1系有限合伙企业,其《合伙协议》并未对有限合伙人行使知情权的程序及范围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故应当按照《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2. 原告作为被告某某企业1的有限合伙人,其有权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查阅被告某某企业1的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被告辩称原告不具有正当行权目的,未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


3. 关于查阅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相关规定,包括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原告要求复制上述材料及要求被告某某公司1、何某提供上述材料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法律依据。


三、律师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知情权之意见建议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并不一定都是合伙事务执行人,那么,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如何行使知情权?本律师结合本文案例,特提出如下意见建议,以供读者参考。


1. 合伙人知情权的行使范围


从本文案例及《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可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论是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均有行使知情权的权利。从时间范围来说,合伙人行使知情权需自成为合伙人之日始;从资料范围来说,合伙人行使知情权的范围应当包括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等。


2. 合伙人知情权的行使程序


《公司法》对股东行使知情权规定了书面申请的前置程序。但《合伙企业法》并没有类似规定。因此,除非合伙协议明确规定,合伙人行使知情权无需书面申请的前置程序。但合伙人行使知情权须有正当目的,否则,也将不能获得支持。


3.  合伙人知情权的行使方式


《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行使知情权的方式只规定了“查阅”,并未规定“复制”。因此,除非合伙协议有明确规定,合伙人行使知情权时不得复制相关资料。

同时 ,合伙人行使知情权时,可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辅助进行。


【案例来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5民初1109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