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骥路探索

原创 | 自然人只盖章未签名的合同成立吗?

自然人主体 VS 合同成立 

实务中,有许多以自然人为一方或多方主体的合同。自然人为主体的合同,如果只有自然人加盖个人名章,没有其签名,这样的合同成立吗?


目 录


一、自然人盖章合同纠纷案例再现

二、人民法院关于自然人盖章合同纠纷裁判要点

三、律师关于自然人盖章合同之意见建议


一、自然人盖章合同纠纷案例再现


1.2000年11月,重庆市某某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收到以唐某为卖方、程某某为买方的《重庆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地产交易合同登记申请表》、《卖方申请书》、《买方申请书》、购房款《收条》和唐某的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办理了过户登记,程某某取得了该房屋的权属证书(房权证105字第039385号)并占有、使用该房屋。


2. 过户材料中,《重庆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地产交易合同登记申请表》均加盖有双方私章,无唐某手写签名,《卖方申请书》、《收条》均盖有唐某的私章,并有“唐某”字样的签名,但签名为程某某之夫代签。


3. 2007年3月,唐某向重庆市某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2000年11月7日签订的卖方为唐某、买方为程某某的登记号为(某区2000)买卖第****号的《重庆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判令程某某将诉争房屋返还给唐某。


3. 2007年3月,唐某向重庆市某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2000年11月7日签订的卖方为唐某、买方为程某某的登记号为(某区2000)买卖第****号的《重庆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判令程某某将诉争房屋返还给唐某。


二、人民法院关于自然人盖章合同纠纷裁判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1. 本案争议的核心问题是,以唐某为卖方、以程某某为买方的登记号为(某区2000)买卖第****号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在唐某与程某某之间是否成立,该合同对唐某是否具有法律拘束力。


2. 通常情况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对外签订合同时,采用盖章的形式。而自然人的私章没有登记备案的要求,对外不具有公示效力,在私章所代表的一方否认该私章为其所有,盖章行为是其所为时,该方当事人实质是否认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合意成立了合同关系。此时,应由主张合同关系成立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枚私章为对方所有以及盖章的行为为对方所为或对方委托他人所为。


3. 程某某既未能举证证明相关手续上加盖的“唐某”的印章为唐某所有,也未能就本应由唐某书写并签名的《卖方申请书》及《收条》为何由程某某之夫书写作出合理的解释,本案没有证据显示唐某本人有出卖涉案房屋的意思表示,也没有证据表明唐某曾委托他人办理过房地产买卖及转移登记。原审认定唐某与程某某之间成立房地产买卖合同关系,没有事实依据。


三、律师关于自然人盖章合同之意见建议


实务中,有许多以自然人为一方或多方主体的合同。自然人为主体的合同,如果只有自然人加盖个人名章,这样的合同成立吗?对该自然人有约束力吗?本律师结合本文案例,特提出如下意见建议,以供读者参考。


1.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成立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据此,合同签订时,当事人加盖印章与签名、按指印具有同等效力,经个人盖章的合同,成立并对其产生约束力。   


但得出这一结论的前提是,该盖章行为为该自然人自己加盖,或委托他人加盖。因为,自然人个人名章与单位公章、负责人个人名章不同,后者需要批准刻制且备案,具有公示效力,而前者却不必如此。因此,个人印章不具有公示效力。鉴此,实务中不能照搬法条,要根据事实、证据判断合同是否成立。


2. 主张只加盖个人印章的合同成立的一方对合同成立负有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据此,当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也就是说,实务中,在双方当事人就合同关系是否成立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应由主张合同关系成立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在私章所代表的一方否认该私章为其所有,盖章行为是其所为,即否认与对方成立合同关系时,应由主张合同关系成立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枚私章为对方所有以及盖章的行为为对方所为或对方委托他人所为。


3.  关于自然人为主体签署合同的建议


个人名章不一定是唯一的,缺乏可供对比鉴定的个人名章,往往难以鉴别真伪。在司法实践中,个人名章的真伪性极易引发争议。


因此,自然人为主体的合同,签署时应尽量使用本人亲笔签名加按指印的方式进行。如使用个人印章签署,则合同相对方有必要保留合同签订时的证据,以证明该个人名章为对方当事人所有,以及盖章的行为为对方当事人所为,或对方当事人委托他人所为。


【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抗字第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