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骥路探索

原创 | 合同抬头或落款名称与盖章名称不一致,合同主体如何判断?

公司名称 VS 主体判断


实务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以下情形:合同抬头名称与落款处盖章名称不一致,落款处打印名称与盖章名称不一致。类似情形下,如何判断合同主体呢?


目 录


一、名章不符合同纠纷案例再现

二、人民法院关于名章不符合同纠纷裁判要点

三、律师关于名章不符合同主体判断之意见建议


一、名章不符合同纠纷案例再现


1.某地公司申请再审称,某地公司与某电公司是否存在真实、合法、有效的担保关系,尚有争议,请求再审本案。


2.某电公司提交意见称,本案担保合同的主债权数额确定且经过了包括某地公司在内的保证人多次确认,某地公司也实际向某电公司履行了部分担保人的还款义务,某地公司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3.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某地公司抗辩理由不能成立。驳回其再审申请。


二、人民法院关于名章不符合同纠纷裁判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关于某地公司与某电公司是否存在保证合同关系的问题,某地公司分别于2013年9月1日和2016年1月1日与某电公司签订了《最高额担保合同》。虽然某地公司辩称无法查证盖章过程,且2016年签订的《最高额担保合同》落款名称不是该公司,但是该合同除加盖有某地公司公章外,还有其时任法定代表人范军的签名,某地公司既未提供相反证据,亦未申请司法鉴定证明合同上签章的真伪,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可以认定某地公司为合同的一方主体。


三、律师关于名章不符合同主体判断之意见建议


实践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各种各样的名章不符合同:合同抬头或落款处公司名称与盖章公司名称不一致;公司名称打印别字、多字、少字;合同抬头或落款为总公司、母公司,盖章却为分公司或子公司;使用模板合同,却忘记更改合同相对方名称,等等。


出现上述情形时,如何判断合同主体?本律师结合本文案例,特提出如下建议,以供读者参考:


1. 一般以盖章公司为合同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即代表合同主体作出了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如果公司打印的名称与盖章公司名称不一致,则应当认定盖章公司对合同约定作出了认定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主体自然应为盖章公司。


2.以实际履行主体作为合同主体


如果合同抬头或落款为总公司,盖章为子公司,而实际履行的主体却不是子公司,而是总公司,则此时应该认定总公司为合同主体,因从合同履行情况看,对合同权利义务约定作出认定的真实意思表示的实为总公司,而非子公司,此时,总公司理应为合同主体。


【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49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