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骥路探索

因堆放物倒塌受害,是否需要受害人证明堆放人存在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 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以案释法:

案件来源:2022)湘0112民初4022号刘敏、长沙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述:

1、原告居住在望城区月亮岛街道金色阳光家园小区,被告系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

2、2022424日,因发生强对流天气,被告放置在金色阳光家园小区公共车位的保安岗亭被大风吹翻后倾倒,砸坏临近停放的原告所有湘AH××**车辆。

3、次日,原告将车辆送至湖南永通华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并将维修报价单发送给了被告金色阳光家园小区物业负责人彭杰。2022522日,原告支付湖南永通华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车辆修理费12624元。


法院认为:

本案系放置在公共停车位上的保安岗亭发生倾倒后翻滚致财产损害而引发的纠纷,故本案系堆放物倒塌、滚落、滑落损害责任纠纷。被告系保安岗亭的管理人、使用人,对放置在公共停车位的保安岗亭未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位置固定,对可以预见的潜在危险不作为,导致岗亭在强对流天气下发生翻滚,损害原告车辆,其放置行为存在瑕疵、过错,被告亦未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关于极端恶劣天气无过错应免责或减轻责任的理由不成立。原告将车辆停放在公共车位,并无不当,故被告应承担12624元修理费的全部赔偿责任,对原告超过该金额部分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购买了车辆保险,在车辆受损后,有权自主选择主张侵权责任或保险理赔方式维护其合法权利,被告所述车辆受损已进行保险理赔,却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抗辩车辆受损范围及实际支出维修费用与事实不符,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

一、长沙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刘敏车辆维修费12624元;

二、驳回刘敏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意见:

民法典第1255条规定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过错推定原则,即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直接由损害事实推定,受害人不负举证责任,行为人认为自己无过错的,应负举证责任,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本文作者:卞显翠,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声明:

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