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骥路探索

民法典对饲养动物者有什么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以案释法:

案件来源:2022)鲁0612民初477号彭恒叶、孙庆宣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述:

1、原告彭恒叶(曾用名彭桓叶)承包经营烟台市牟平区高陵镇徐村南山果园多年,被告孙庆宣与原告系地邻,多年从事牛、羊、猪养殖业。

2、原、被告双方曾于2018年达成一份《协议》,其具体内容为:“从2018年10月份开始:1.孙庆宣养的牛、羊再上彭桓叶承包地吃植物的动物全归彭桓(恒)叶所有;2.再吃一次只要照了像或者是报110孙庆宣就赔偿彭桓叶的果树类和庄稼类的损失费伍仟元。孙庆宣彭桓叶”。

3、原告以2021年7月15日下午,被告的羊又到原告地里毁坏农作物为由诉来本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5000.00元。


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是否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0元。

首先,虽然被告孙庆宣否认其饲养的羊2021年7月15日到原告彭恒叶地里毁坏农作物,但通过其在诉前调解质证时对本院调取的视频资料发表的质证意见时,他说:“视频现场某所叫我和老于、老周(系原告丈夫)协商一下……”,可以推知被告的羊是有可能到原告地里毁坏农作物了。更何况,证人于某出庭作证陈述:“孙庆宣的羊有的在我地里,有的在原告的地里……原告的农作物被羊破坏了一部分”,即明确表明被告的羊确实在2021年7月15日到原告地里毁坏了部分农作物。所以,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的羊在2021年7月15日下午到原告地里毁坏农作物的事实予以认定。被告抗辩主张事发时其妻子在山上看管羊,羊根本没有到原告和证人的地里,但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被告的该抗辩主张不予支持。

其次,庭审中被告认可原告提供的《协议》的真实性,则该协议应视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故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按照其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该协议明确约定“从2018年10月份开始:1.孙庆宣养的牛、羊再上彭桓叶承包地吃植物的动物全归彭桓(恒)叶所有;2.再吃一次只要照了像或者是报110孙庆宣就赔偿彭桓叶的果树类和庄稼类的损失费伍仟元。”现原告有证据证明被告的羊在2018年10月之后的2021年7月15日到原告的承包地里吃农作物(毁坏农作物),且已报警,故被告理应依约向原告赔偿损失费5,000.00元。所以,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立即赔偿经济损失5,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约有据,本院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更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现被告饲养的羊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依法理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


一审判决:

被告孙庆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彭恒叶赔偿经济损失5,000.00元。


律师意见:

民法典第1251条在原来侵权责任法第84条的基础上,更加完善饲养动物的要求,饲养动物除了遵守法律之外还要遵守相关的行政法规的原则,对于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程度由不得妨害变更为不得妨碍。妨碍较妨害影响程度更低,对于饲养动物者也有了更高的要求。


本文作者:卞显翠,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声明:

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