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骥路探索

网络平台诱饵式营销或构成不正当竞争风险

搜索引擎优化SEO可以影响搜索算法结果,提升被检索网站的在搜索引擎平台的显示結果排名,以实现占据流量领先地位,获得更多的收益可能性。近期,我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委員会(TFTC)公布行政处罚令,认定涉事企业利用SEO技术进行诱饵营销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案件概要

A网络购物平台采用捆绑特定品牌B的商品C的方式,利用SEO技术使搜索引擎的搜索结果显示“人气热销品牌B商品C + A购物平台”等形式增加自身网站的点击率。但是实际上A购物平台未于B品牌达成经销协议且不销售品牌B的商品C。后经品牌B和消费者举报。


二、法律依据及处罚意见

上述案例中,A购物平台采用关键字替代方式实施诱饵营销,利用搜索引擎的算法提升网站的曝光量,达到吸引消费者的实质目的。但是,A购物平台内无法提供作为检索关键字的“品牌B的商品C”。TFTC认为,A购物平台利用SEO呈现的错误检索结果,且该结果与自身平台销售商品不符,以显失公平的行为进行市场竞争,违反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第25条。因此,TFTC根据《公平交易法》第42条要求A购物平台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罚金。


三、我国网络领域不正当竞争涉诉情况

搜索引擎在网络空间扮演着重要的桥梁作用。通过SEO技术提高网站的曝光率或点击率,一般对应潜在交易促成机会可能性的增加。在上述案例中,涉事企业被处罚的要义在于其存在诱饵营销、不当使用他人商标和虚假宣传等诸多不当经营行为,并未对企业如何使用SEO进行正当性和合法性的判断。

相比之下,干扰搜索引擎算法产生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在我国境内已有相关判例:SEO技术公司通过干扰搜索引擎的排序算法,创造无效或虚假流量的行为,损害搜索引擎的利益,对搜索引擎企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进一步说,企业利用SEO诱饵营销并导致搜索引擎依据错误数据进行错误推荐,可能是我国境内不正当竞争法律纠纷的新焦点。


本文作者:张旭晟,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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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