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信用卡或个人贷款逾期该如何处理?
随着疫情的持续推进,疫情对人们日常生活的影响已经开始渗透到方方面面,除了工作的停滞、收入的减少,随之而来的可能是个人贷款压力的上升。那么,信用卡、房贷、车贷等一系列贷款如果出现逾期的情况或者因逾期导致个人征信的不良记录,该如何处理呢?借款人是否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除违约责任呢?
2022年4月1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四(2022年版)》,对涉疫情金融纠纷案件中的上述问题做出了比较明确的解答。作者归纳如下:
问:在信用卡纠纷、个人住房贷款及其他金融借款等融资类纠纷案件中,债务人以受疫情影响导致收入来源全部或部分丧失、经营困难或客观上履行还款义务存在障碍等为由,提出免除部分还款义务、延期归还欠款或调减违约金的,应如何处理?
答:对于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融资类合同,一般不宜以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减轻或免除偿还欠款的责任。如果金融机构或其他市场主体以通知或公告等方式作出给予受疫情影响的相关债务人减免债务、延期还款等相关承诺的,可视作对合同内容的变更。
债务人主张延期归还欠款或调减违约金的,如果债务人确因参加医疗救助防控工作、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封控隔离等客观情况致其无法按时归还欠款,构成不可抗力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不可抗力的规定处理,并应在相关情况解除后的合理期限内及时履行还款义务。但债务人对上述客观情形负有举证责任。
如因疫情导致债务人涉诉的,人民法院可在相关案件中组织当事人协商,促使金融机构按照金融监管和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关于疫情防控的信贷政策和相关要求,适度调整信用卡、住房按揭贷款等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避免贷款加速到期或提前解除合同等“抽贷”“断贷”行为,有效防范金融市场风险。
此外,对金融机构及相关市场主体违反监管规定,以服务费、咨询费、担保费等各类费用为名变相收取高额利息等情形,就超出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允许范围的部分,依法不予保护。
问:在涉金融征信记录案件中,个人以受疫情影响导致其未能及时归还欠款为由,要求金融机构撤销其不良征信记录的,应如何处理?
答:在涉金融征信记录相关案件中,对确因参加医疗救助防控工作、新冠肺炎确诊住院治疗、无症状感染隔离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等因素影响,未能及时归还贷款或信用卡欠款,金融机构将逾期还款记录报送人民银行的,人民法院可判令金融机构撤销相关不良记录,依法维护当事人的信用权益。
综上,一般情况下,债务人不得以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减轻或免除偿还欠款、承担违约责任的理由,但若却因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或履行合同困难的,应当对相关的客观原因及履行不能的情况承担较大的举证责任。若举证不能,亦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但法院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亦会综合考虑各方因素,平衡各方利益。
本文作者:李哲,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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