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骥路探索

新冠疫情对诉讼期限的影响

本次新冠疫情对上海市司法领域的影响是前所未见的,全市所有的法院都按下了暂停键,所有的诉讼案件都戛然而止,但疫情总有散去的一天,待法院恢复正常运行,所有的案件也会重新启动,那么此次新冠疫情对诉讼期限有哪些影响呢?

 

1、对起诉期限的影响

问: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受疫情影响期间是否应计算在期限内?

答:原则上不应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当事人在向法院起诉时,主张存在上述扣除期限情形并申请顺延期限的,应提供新冠肺炎确诊、无症状感染或者因疫情防控措施等受疫情影响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疫情形势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情况综合考虑是否准许,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

 

2、对上诉期限、申请再审期限的影响

问:疫情防控期间,上诉期限、申请再审期限如何计算?

答:当事人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耽误上诉期限、申请再审期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依法申请顺延期限。当事人确系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无症状感染者以及相关密切接触者,被依法隔离期间诉讼期限届满而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3对诉讼时效的影响

问:疫情防控期间是否适用时效中止或者诉讼中止的规定?

答:当事人提出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参加相关诉讼活动的,人民法院应结合疫情防控情况和案件情况综合判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规定的,可以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诉讼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若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或出现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以上系作者根据《上海高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之一》的内容所作的总结,适用于上海市,其他省市的情况,根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省市高院的相关解答为准。


本文作者:李哲,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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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