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骥路探索

中美贸易协议后美国畜禽肉出口监管体系简述

为缓解中美贸易摩擦,根据2020115日中美双方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贸易协议》(以下简称《中美第一阶段贸易协议》),中国加大了从美进口包括畜禽肉在内的农产品。目前,美国畜禽肉对外出口的监管主要依靠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建立的公共卫生信息系统(PHIS)。

 

一、PHIS系统下的电子出口证书

FSIS建立的PHIS20186月起开始对部分出口国开放,用于在美出口商通过FSIS系统以电子方式申请出口卫生证书,所涉及产品包括符合美国《联邦肉类检查法》和《家禽产品检验法》规定的肉类和家禽制品等。如《中美第一阶段贸易协议》第三章附录八所述,输华的美国畜禽肉出口卫生证明可通过PHIS系统进行电子签发。

 

二、输华畜禽肉贸易限制的调整

在协议签署之前,我国对于美国出口的畜禽肉实质采取了单边贸易限制,造成了一定的市场准入障碍。为此,美方通过《中美第一阶段贸易协议》在农产品进口量和金额增长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也要求就输华畜禽肉的检疫和标准方面,我国监管部门应认可美方的安全标准。例如,《中美第一阶段贸易协议》第三章附录四约定,对于美国出口的牛肉,我国应采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制定的玉米赤霉醇、群勃龙醋酸酯和醋酸美伦孕酮采用最大残留限量进行监管。在具体实务中,我国海关采纳了Codex的上述残留限值,但对莱克多巴胺仍实施绝对禁止。该举措实质上系对原国家质检总局《进口美国牛肉检验检疫要求》的监管规范作出了部分调整。

 

三、美国出口卫生证明电子化进展

虽然美国FSISPHIS出口模块系统并非对所有出口国适用,但是美国将PHIS作为畜禽肉电子信息系统正逐步向更多的国家和地区实施推广。目前,欧盟地区的国家暂未接入PHIS出口模块系统,而加拿大则已同意即将采纳PHIS所签发的电子出口卫生证明。值得一提的是,各国及地区对于FSIS出具的出口卫生证书尚存差异性要求。例如,输华畜禽肉需同时提交9060-5系列表格以及9295-1表格;向加拿大出口畜禽肉则将由目前提交的9135-3表格转变为9060-5系列表格。


本文作者:张旭晟,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 中国毒理学会毒理学家 (DC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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