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自2022年3月1日上海市新增1例本土确诊病例起,新冠疫情以不可控制的速度席卷整个上海市,3月28日5时起,上海市政府已发布公告以黄浦江为界,在全市分区分批实施封控及核酸筛查。但每天的无症状感染者还是以数百数千计的数量在不断增加。受疫情防控政策影响,上海市大部分公司企业基本处于停工停产状态,因此会导致很多合同和交易无法继续履行,那么本轮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呢?
其实早在2020年,为积极推进涉及新冠肺炎疫情案件的适法统一工作,切实提高疫情防控的法治化水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指导意见》,组成涉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专项课题组,就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内涉及疫情案件法律适用的热点、难点问题及程序事项等进行了认真研究,梳理形成了《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以下简称《问答》),分批印发全市法院,供审判执行工作参考。
作者根据《问答》归纳如下:
1、新冠肺炎疫情被认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及时行使权利的,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宜认定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2、法院处理涉及新冠疫情肺炎的合同纠纷案件,主要注重把握四个方面的原则:一是坚持利益衡平原则,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二是坚持合同严守原则,鼓励合同按约正常履行。三是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审慎处理合同解除问题。四是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等原则。
3、新冠肺炎疫情认定为不可抗力的起止时间,主要根据具体案件中新冠肺炎疫情对合同履行、合同目的实现或当事人行使权利的实际影响来确定。一般可根据合同履行地或当事人住所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启动和终止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的时间来确定。当事人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省级人民政府未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的,可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启动和终止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的时间来确定。
本文作者:李哲,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声明:
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