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施以后,合同无效规定对比
1、原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主要有: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合同法解释一》(1999年12月29日实施)
第十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合同法解释二》(2009年5月13日实施)
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第15 条正确理解、识别和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关系到民商事合同的效力维护以及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人民法院应当注意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之规定,注意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
2、《民法典》实施以后,合同无效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由以上对比可以看出,《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对于原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情形有所改变,原合同法中的部分无效的情形未包含在民法典中,那么是否意味着这些未包含在民法典中无效情形的规定就不会导致合同无效?
本律师认为,其实不然,民法典中虽然未将原合同法中的合同无效情形穷尽,但其实民法典中的公序良俗原则,已经将原合同法中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全部包含在内,并且在实践中的运用更为广泛,并不局限于原合同法中规定的这几条。随着社会生活的日新月异的变化,法律不可能穷尽无效的各种情况,后续可能会出现的新情况,只要是违反了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都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公序良俗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公序,指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良俗,指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
本文作者:邱扬成,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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