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禁限塑令”下的使用“伪”可降解塑料袋被罚
近期,一餐饮企业因提供外卖服务中使用含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被行政处罚经诸多媒体报道,可见在我国新“禁限塑令”持续推行期间,企业仍应高度重视塑料制品的选用。
一、避免“伪”可降解塑料制品
根据此次事件的行政处罚书,企业应正确认识“不可降解塑料”的含义。严格来说,塑料制品中含有PE、PP、PS、PVC、EVA、PET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则无论其中是否添加了任何可降解材料(如PLA/PBAT/PHA/St等),均被视为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若处于我国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城市建成区的企业目前仍在选用此类“伪”可降解塑料制品,或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而面临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风险。为此,建议及时主动更换前述“伪”可降解塑料制品。
二、关注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办法的更新
根据商务部2022年1月发布的最新信息,《商务领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报告管理办法》已完成二次征求意见,预计相关回收报告办法的具体要求将有所调整和更新。根据现行的回收报告要求,各经营者需每半年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一次,未按规定报告者,或面临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2022年塑料污染治理阶段性目标
根据《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方案》,至2022年底,本市范围内将全面禁止销售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前述日化产品已于2020年底在本市范围内禁止生产。另外,集贸市场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的情形将通过2022年被进一步的规范和限制,并于2023年底全面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除了商务领域的禁限塑目标外,本市塑料废弃物的填埋量也将于2022年归零。
各市场主体在我国加强塑料污染治理方面其他注意事项,可参考往期《新“禁限塑令”下经营者选用塑料制品的要点提示》和《新“禁限塑令”推行期间的经营者和政府面临的法律风险》。
本文作者:张旭晟,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 中国毒理学会毒理学家 (DC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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