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遗嘱应符合什么条件才可有效
新的《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开始,打印遗嘱的法律效力得以被法律认可,这是随着时代发展的进步,但是打印遗嘱应符合什么要求才可生效呢?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经典案例——(2021)沪02民终11322号
被继承人韩某7(2020年2月24日死亡)与杨某(1971年10月23日报死亡)系夫妻关系,双方共生育6个女儿即韩某1、韩某2、韩某3、韩某4、韩某5、韩某6。留有遗产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一套,产权人为韩某7,产权核准日期为2015年5月19日。
韩某1以一份打印遗嘱起诉要求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韩某7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产权份额,该房屋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1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要求打印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也适用代书遗嘱中关于订立代书遗嘱的时空一致性的要求,代书遗嘱是遗嘱人口述而由他人代替遗嘱人书写遗嘱内容的一种遗嘱形式,要求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在同一份遗嘱的每一页注明年、月、日、并签名,否则遗嘱无效。
韩某1主张的被继承人韩某7于2015年7月2日以所立遗嘱只有一位见证人的签名,不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故为无效遗嘱,韩某1据此主张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由其一人继承,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在没有被继承人所立其他合法有效遗嘱的情况下,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应依法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二审法院认为:
见证遗嘱本质上亦是代书遗嘱,必须符合代书遗嘱法定条件,才能认定有效,而上诉人韩某1一审提交的遗嘱因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要件,未被一审判决采信,本院予以确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虽然民法典确认了打印遗嘱的法律效力,但对打印遗嘱的有效性提出了更高的形式要求,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会类比代书遗嘱,对于见证人见证遗嘱的形成和签字的时空一致性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打印遗嘱必须严格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方为有效。
本文作者:李哲,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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