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拖延理赔,应当赔偿利息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保险金支付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以案释法:
案件来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与图途(厦门)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二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8-12-29, 2020-12-22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16)闽民初135号,(2020)最高法民终226号
案情简述:
1、2015年12月4日,太保厦门分公司向图途公司签发保单约定:被保险人为图途公司,总保险金额462902476.32元,保险期间自2015年12月5日0时起至2016年12月15日24时止;保险标的项目为:办公设备和存货(成品或原料);保险标的坐落地址通过附件清单列示,包括图途公司厦门仓。《财产综合险条款》第三十一条约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价值;(二)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三)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约定处埋。”《财产综合险保单附页》对“免赔、附加条款、特别约定”进行了约定,其中“附加条款”第6条错误和遗漏条款约定:“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在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地延迟、错误或遗漏向保险人申报有关新取得的或所占用的场地、保险财产价值的变更或其他有关信息而被拒付,一旦被保险人发现其疏忽或遗漏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向保险人申报,并根据保险人要求支付自风险增加之日起的适当的附加保险费。”“附加条款”第13条自动承保条款约定:“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的赔偿将自明细表中描述的新置、新增财产完全建成或获得,或其转移至被保险人名下,或被保险人开始对其负责(除非另有其他保险)时起自动适用于所有这些新置、新增财产。但保险人在本扩展项下的责任不得超过各保险项目金额。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应在获得上述财产的90天内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按日比例支付附加保险费”。
2、2016年6月30日,太保厦门分公司向图途公司签发批单,同意自2016年6月15日0时起将图途公司的厦门总部大店新增为保单项下的保险标的坐落地址。在签发上述保单及批单以后,图途公司分别于2015年12月15日、2016年6月28日向太 保厦门分公司缴纳了保费118990.78元、7103.55元。
3、2016年9月15日,受台风莫兰蒂影响,图途公司的厦门仓及厦门总部大店均遭受损失。2016年9月23日,太保厦门分公司、图途公司、三赢公估签订《会议纪要》,就图途公司9月15日因台风莫兰蒂造用厦门仓库财产受损的保险理赔事宜交换了意见,并就各类物料的损失比例达成基本一致。2016年9月27日,图途公司、太保厦门分公司和三赢公估签订《定损同意书》,三方就讼争保单项下保险标的于2016年9月15日因台风莫兰蒂造成厦门仓内的存货损失,确定定损金额为5660万元。
4、2016年9月27日-28日,受台风鲇鱼影响,图途公司的厦门仓再次遭受损失。2016年10月29日,图途公司委托鑫八闽公司对原存放于厦门仓内的存货,因莫兰蒂及鲇鱼台风灾害受损后的市场残余价值进行评估。2016年11月29日,鑫八闽公司出具《价格评估意见书》,价格评估结论:根据现场查看、市场走访询价和测算结果,我方经评估认为:价格评估基准日,委托方原储存于旧仓库的因莫兰蒂台风和鲇鱼台风受损的待销售存货的残值合计为2896305元;其中,待销售商品残值及库存系统中有历史金额部分的物料残值合计为2882054.89元。
争议焦点:关于图途公司是否尽到报损义务的问题
图途公司认为,有证据表明图途公司进行了两次电话报案,太保公司的客服也显示对两个案件有两个不同的案号,表明太保公司受理图途公司两个不同案件,说明图途公司发生了实际损失,进行了两次报案,尽到报损义务。
太保公司厦门分公司、太保公司共同认为,虽然图途公司有过两次报案,但没有去查勘,是图途公司的原因造成的。
法院认为,现有的证据表明图途公司已尽到报损义务。太保公司厦门分公司认为没有去查勘,是图途公司的原因造成的,但没有提出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另外,作为被保险人,履行报损义务是在合理预期内,不履行报损义务于情理不合。
一审判决: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就存放于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盛丰物流二楼)仓库中的存货及办公设备的损失共同向图途(厦门)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赔款133830481.53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0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
二、······。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图途公司主张的保险赔款利息能否成立。因太保公司、太保厦门分公司拒绝支付保险金,图途公司无法及时取得保险金,以恢复正常生产经营。为了弥补图途公司未及时获得保险赔款的损失,一审判决根据图途公司诉请,判令太保公司、太保厦门分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倍支付保险赔款利息并无不当。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意见:
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因此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及时有效的告知保险人保险事故发生情况,保险人应当及时合理的做出保险理赔,若因各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无法确定损失或未能及时理赔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本文作者:卞显翠,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声明:
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