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闯的祸,谁来担?
因外卖行业的兴起,大街小巷里,黄制服、蓝制服的外卖骑手川流不息,但也成了马路杀的主力部队,外卖骑手也经常因为赶时间、看订单等原因,不断引发一些非机动车交通事故。那么如果外卖骑手在路上闯了祸、撞了人,该由谁来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呢?
法律依据
《民法典》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典案例:
2020年12月1日下午13时04分左右,外卖骑手孙文正(本案被告)骑电动自行车,在安徽省铜陵市门门口与朱和来(本案原告)所骑的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造成双方车损,朱和来受伤。2020年12月9日,铜陵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就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作出编号为第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文正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朱和来无责。
2020年4月22日,淮北市及时达物流有限公司(本案被告)与安徽铭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肥东分公司(本案被告)签订《风险外包服务合同》,合同期限:2020年5月1日始至2021年4月30日止。
2020年11月1日,孙文正与安徽铭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肥东分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合同期限:2020年11月1日起至2021年11月2日止),安徽铭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肥东分公司雇佣孙文正从事外卖餐品配送,以劳务派遣方式派遣孙文正到淮北市及时达物流有限公司在铜陵市从事送餐外卖骑手业务,该起事故发生在孙文正履行职务(美团外卖送餐)过程中。
淮北市及时达物流有限公司通过网络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本案被告)投保了雇主责任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及其指定的雇员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为“美团”、“美团外卖”上班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含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法院在解决谁是本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赔偿义务主体这一争议焦点上,这样认为:
孙文正是安徽铭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肥东分公司雇佣从事美团外卖餐品配送工作,以劳务派遣方式被安徽铭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肥东分公司派遣到淮北市及时达物流有限公司在铜陵市从事送餐外卖骑手业务,安徽铭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肥东分公司系劳务派遣单位,淮北市及时达物流有限公司系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该起非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孙文正送餐过程之中,系孙文正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并致第三人朱和来损伤且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没有证据证明安徽铭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肥东分公司在本起非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依法应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淮北市及时达物流有限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淮北市及时达物流有限公司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限内,应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对第三人朱和来的各项损失承担保险赔付义务。
律师分析
1、 根据法律规定,外卖骑手在外卖派送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如何认定用人单位,一般看骑手与哪个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如果有劳务派遣的情况,一般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或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给骑手购买了商业三者险,则由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对受害人的各项损失承担保险赔付义务,剩余部分由用人单位或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补充赔偿。
2、 本案就是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雇主责任的典型案例。但现在很多用工单位从成本和规避风险角度考虑,一般都会将派送服务外包给劳务公司,约定由劳务公司与骑手签订劳动合同,为骑手购买相关责任保险,从而规避自身的风险。这种情况下,雇主责任就由劳务公司来承担。
3、虽然最终由用人单位或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补充承担的赔偿会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骑手个人追偿,但至少受害人方可以及时得到救助和赔偿。
本文作者:李哲,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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