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65661727
中文版
英文版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  021-65661727
服务热线  021-65661727 服务热线 021-65661727
返回顶部
返回顶部返回顶部
专业文章
  • 商品房买卖中的惩罚性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在商品房销售中,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五种欺诈行为将导致“一倍上限的赔偿责任”,这实际上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经营者欺诈行为实行“双倍返还”原则的变相适用。 这五种欺诈行为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

    2020-09-25 1408

  • 保险标的维修金额高于保险金额应当怎样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以案释法 上海程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 2018-05-30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

    2020-09-23 1730

  • 错列入“老赖”黑名单,检察院依法来监督

    基本案情(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例第78号): 张某奎系山西省临汾市某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牧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乔某与某牧业公司、张某奎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2016年9月16日,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判决张某奎、某牧业公司归还乔某借款本金18万元及利息6.14万元,自2016年2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约定月息2分的利率承担该借款利息。 判决生效后,乔某向尧都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尧都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张某奎、某牧业

    2020-09-22 2160

  •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一房二卖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我们可以看出,根据此款的规定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是: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签订;

    2020-09-21 1623

  • 有代理销售机构,并不能免除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一倍赔偿责任

    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代理销售公司销售商品房后,因委托代理机构未告知其特定房屋已经售出而导致一房二卖,法律后果由谁来承担呢?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基于有效的委托代理关系所实施的代理行为,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直接约束被代理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所以,销售公司作为委托代理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直接约束房地产开发公司,其法律后果亦应归属于房地产开发公司,所产生的相应民事责任应由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导致一房二卖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

    2020-09-18 1741

  • 超出保险限额的施救费能否由保险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以案释法: 倪同磊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2020-09-16 3038

  • 离婚时,动迁安置房怎么分?

    亲办案例: 小刘老家安徽,早年来上海打拼认识了上海本地的小王,双方工作期间互生好感,2009年正式登记结婚,2011年小王所在户籍地老宅基地拆迁,小王和小刘分得拆迁房3套,2013年生育一女,2015年双方在宝山购买一套商品房,2019年,因双方感情不和,长期积怨,小刘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夫妻共同财产。 因小刘嫁给小王时,小王系上海农村地区,仅有宅基地,无其他财产。拆迁后,才获得多套动迁房。其中一套动迁房在小刘不知情的情况下,

    2020-09-15 1595

  • 商品房出卖人的保修责任

    商品房出卖人的保修责任,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对房屋工程质量问题在一定期限内承担的免费维修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此法条规定了商品房出卖人的保修责任。 根据房地产法规规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房地

    2020-09-14 17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