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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标准GB 29921与GB 31607对致病菌指标的合规适用
随着今年9月正式公布的两份食品安全标准新文本,我国对于不同形式包装食品的致病菌限量要求进入了新时代。过往实施的GB 29921-2013因仅适用于预包装食品,导致散装食品的致病菌管控无标准可依,形成了一定的监管空白。如今,根据食品包装形式的不同,今后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关于致病菌限量的标准体系,将由GB 29921-2021(适用预包装食品,已生效)和GB 31607-2021(散装即食食品,未生效)组成并分别予以规制。 一、预包装食品与散装食
2021-12-24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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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特殊原因未在系争公房内实际居住,也可视为同住人
在上一期的文章中,作者提到,在上海市公房中可视为“共同居住人”的“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因结婚、出生而在被征收房屋内居住未满一年的; 2、因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且在本市他处没有福利性质房屋的; 3、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过福利性房屋的。 本期用一个案例来具体说明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过福利性房屋的,也可视为同住人。
2021-12-24 3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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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搭乘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可减轻驾驶人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以案释法: 案件来源: 卞礼涛等与陈月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沪0106民初31931号 案情简述: 1、2020年12月30日,刘
2021-12-23 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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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人未告知订立合同的重要情况,应当如何处理?
《民法典》规定: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 2016年9月30日,案外人周某某与江某通过某某公司居间介绍,三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由江某受让周某某名下上海市闵行区都市路XXX弄XXX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同日,周某某与江某签订《房地产
2021-12-23 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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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除名如何进行? | 股东除名
股东除名 VS 决议效力 有限公司既具有资合性,又具有人合性。一般来说,因股东人数较少,彼此之间具有较强的信赖关系。但万一出现违约股东,公司如何剔除该股东呢? 目 录 一、有限公司股东除名案例再现 二、人民法院关于股东除名案例裁判要点 三、律师关于有限公司股东除名之意见建议 一、有限公司股东除名案例再现 1. 某商贸公
2021-12-23 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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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抽检微生物不合格是否需要复验?
我国开展食品安全抽检在于发现食品安全隐患,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健康与合法权益。其中微生物指标的检验因其特殊性,通常不执行复检程序,但是当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是否需要复验,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理解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 一、 法律依据 GB 4789.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第7.3项:检验结果报告后,剩余样品和同批产品不进行微生物项目的复检。 《食品检验工作规范》(食药总局食药监科〔2016〕1
2021-12-17 8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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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享受过福利分房,但房屋在离婚时协议归女方所有,后该房又出售给案外人,能否视为“未取得过福利性房屋”
法律依据 1、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二) 第十二条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中所称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
2021-12-17 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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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后逃逸,交强险是否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以案释法: 案件来源: 杨佳琦、孟繁
2021-12-17 15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