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关键词】
民事/买卖合同/货款
【裁判要点】
买卖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后,一方按照约定交付货物,另一方应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9条
【基本案情】
2014年9月12日至2014年12月11日,原告上海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公司”)按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订单要求向被告交付焊接GPS天线治具等产品,货款金额合计39,471.99元,约定付款方式电汇90天。
原告按约向被告供货,付款期限已届满,但被告分文未付。
【裁判结果】
被告科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电子公司货款39,471.99元。
【裁判理由】
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向被告供货,被告确认收货,应当及时与原告结清货款。
现付款期限已届满,但被告分文未付,显属履约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