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骥路探索

亲办案例:宝山区首例经法院生效文书设立的居住权登记

近日,本律师成功代理了一起母亲起诉儿子、女儿赡养、居住权的纠纷案件,该案最终以母亲对儿子名下的房屋享有永久居住权、儿子女儿对母亲应当履行法定赡养义务(精神赡养义务)为判决结果,该案由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因儿子、女儿一审后均未上诉,一审判决为生效判决。

 

判决生效后,儿子给母亲设置各种障碍,不让母亲顺利搬进家门,后母亲还是委托本律师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律师线上申请被驳回,线下来回协调沟通立案庭、执行庭,并提供了《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技术规定》等相关法律依据及上海市二中院审结的首例居住权登记案例的情况下,宝山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母亲的强制执行申请,并出具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本代理律师又陪同母亲一起前往宝山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办理了因法院生效文书设立的居住权首次登记,且母亲已于202198日顺利取得了《不动产登记证明》。

 

据悉,这是宝山区人民法院办理的、宝山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登记的首例经法院生效文书设立的居住权登记案件。

 

案情回顾


俞某(女)与汪某(男)、汪某(女)为母子、母女关系,俞某(女)与丈夫汪某某(男)再婚后购买了一套二室二厅的A房屋,登记在汪某某(男)和汪某(男)的名下。

 

2013年底,在汪某某(男)病危弥留之际,汪某(男)找了公证处到汪某某(男)所在的医院办理了委托卖房的公证。该房卖掉后,汪某(男)重新购买了二室二厅的B房屋,登记在其一人名下,当时俞某(女)考虑最终还是要靠儿子汪某(男)养老送终,因此未主张任何继承份额。

 

20175月,汪某(男)、汪某(女)共同签署《儿女心语》,儿子承诺其名下的B房屋母亲享有永久居住权,女儿承诺过年过节会接母亲到自己家中小住,平时与母亲多沟通,让她心情愉快、安享晚年。

 

然没想到,汪某(男)、汪某(女)因受不了母亲的脾气,都将其赶出家门,最终在舅舅和居委的协调下,在B房屋的附近租了一套一室户给母亲居住,但租房期间,子女对母亲的关心和探望次数屈指可数,母亲感到极度寒心,最终决定起诉,要求在儿子名下的B房屋中享有永久居住权、子女均需履行精神赡养义务。

 

最终在本代理律师的努力下,该案获得了胜诉判决。并在执行阶段,除了顺利办理居住登记之外,考虑到母子之间的诸多问题,双方确实不存在继续居住在一起的前提下,在执行法官和本代理律师共同了解双方矛盾症结的情况下,最终母子达成了一个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儿子汪某(男)将其名下B房屋出售,为母亲俞某(女)全款购置一套一室户的房屋,登记在母亲俞某(女)一人名下,待其百年后,该套房屋由儿子汪某(男)一人继承。该方案得到了母亲和子女的一致认可。该案也有了一个圆满的结局。


本文作者:李哲,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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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